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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要式合同:指法律不要求采用某种特定形式或履行特定手续,即为有效成立的合同。因此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某种形式:可以是口头的、书面的、以行为形成的合同(默示) 3、区分意义: 订立要式合同不仅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履行特定的方式,而订立非要式合同,当事人享有更多的合同自由权。 六、主合同与从合同 1、主合同,不须要借助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2、从合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而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被称为“附属合同”。 3、区分意义: 从合同的特点是:其成立及效力一般取决于主合同。如借贷合同,出借方为了保证借贷方能够到期还本付息,而要求借贷方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从而又订立了抵押合同。在这两个合同中,借贷合同是主合同,而依附于借贷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的抵押合同则属于从合同。 七、束己合同与涉它合同 1、束己合同:权利由订约人享有、义务由订约人承担的合同; 2、涉他合同:是指突破了合同的相对性,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为第三人设定了权利或义务的合同。包括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64条)与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65条)。 3、区分意义: (1)缔约目的不同:束己合同系为自己,涉他合同则涉及到他人。 (2)合同的效力范围不同:涉他合同的效力可及于第三人 八、确定合同与射幸合同 1、确定合同,又称实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的时已经确定的合同。 2、射幸合同,又称机会合同,指合同的法律效果在订立时不能确定的合同。 3、合同一般都属于确定合同,特殊的情况属射幸合同,如保险合同、博彩合同、抽奖或有奖销售合同,都属于射幸合同。法律对射幸合同往往严加管理或禁止,如保险合同由《保险法》专门规定;彩票发行须严格审批;抽奖或有奖销售最高金额,小于5000元(〈反〉13条);射幸合同除法律特别承认的以外,均属非法。 视频:警方提醒“幸运彩票”圈套 第三节 合同法 Contract Law 一、合同法的历史发展 1、合同法的一般历史 (1)古代合同法是指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的合同法。 (2)近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期的合同法。 (3)现代合同法是指资本主义垄断时期的合同法。 ①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 ②契约自由受到限制;合同的种类大大增加。 ③各国合同立法更加细致,合同形式趋于统一化和标准化,与此同时,雇佣合同则从合同法中分离出去,成为劳动法的规范对象; ④合同法的国际统一趋势。 2、我国合同法的发展过程 (1)第一阶段(1950 年-1976年)从建国到改革开放以前。 (2)第二阶段(1976年-1999年)从改革开放开始到统一的合同法出台以前。 (3)第三阶段(1999年至今)合同法的统一构建时期。 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Concept and Character 1、概念 一般的讲,合同法是指合同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由立法机关通过严谨的立法技术创造的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的以合同法命名的基本法,可以称为合同法典。 2、特征 (1)合同法具有任意性。 (2)合同法强调平等协商和等价有偿原则。 三、调整对象Object of adjusting 合同法主要是调整民事主体利用合同进行经济(财产)流转或相互交易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1、合同法调整的是具有财产内容的社会过程。 2、合同法调整的是以经济流转为特征的社会关系。 四、合同法的渊源Origin of contract law 1、法律 2、行政法规 3、司法解释 4、国际公约 第四节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Basic principles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信原则 合法(公序良俗)原则 一、平等原则 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3条 地位:民法首要原则,无平等则无民法。 讨论1:某健身中心在健身房显著位置张贴店堂告示,声称:在健身房内不得吸烟、不得乱扔杂物、不得高声喧哗等,否则罚款10元。 讨论2:“政府采购合同”是否是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受民法调整? 二.自愿原则 法律渊源:《合同法》第4条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地位:又称合同自由原则,是民法私法性的重要体现。 三.公平原则 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4条,《合同法》第5条。 涵义:实现利益平衡。 讨论:何谓“等价”? 何谓“有偿”? 讨论: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如何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 四、诚信原则 法律渊源:《民通》第4条,《合同法》第6、60条。 地位:所谓“帝王条款”。是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准则;是解释法律和意思表示的依据;是填补法律漏洞的工具。 讨论:1、先契约义务;2、附随义务;3、后契约义务。 五、公序良俗原则 法律渊源:《民通》第7条,《合同法》第7条。 地位:体现民法的伦理性。此处既包括家庭伦理、社会伦理,也包含经济伦理。具体表现为违反公共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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