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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程招投标几个问题的思考.doc
关于工程招投标几个问题的思考
陈劲松
(专业论文, 发表于2007年第5期总156期《安徽建筑》)
摘要:文章从工程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招标实践两个角度入手,对目前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几个方面进行比较论述,并提出相应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招投标;资格审查;备案;标底;评标办法
0、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经七年了,安徽省也于2003年1月1日发布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应该说随着建设工程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的逐步实施和不断完善,对建筑市场的培育和规范起到了良好的推动作用。但是在实际的招标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下面结合笔者的工作实践,提出几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1、关于资格审查
1.1相关要求
1.1.1建设部89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1.1.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二条对资格审查作了进一步的明确:“招标人可以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
1.2相关问题
明确了资格预审由招标人负责的指导思想,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虽然相关法律法规对资格审查有严格的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但由于绝大多数招标人对资格审查是“外行”,而且缺乏必要的监管程序,容易导致投标企业“抱成团”投标。入围企业的问题不解决,招投标的“公平、公正、公开”就很难实现。
1.3解决办法
维持招标人的资格审查主体不变,同时加强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例如成立一个资格审查小组,由招标人牵头,代理机构参与,招投标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
首先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明确资格审查的方式和相关标准。对于资格预审,可以采用综合考察的办法对投标申请人进行审查。通过网上查询、电话查询、已完工程业主单位走访、投标申请人所在地建管部门沟通等多种方式进行比较和分析,发现“异常”情况或者“嫌疑”的,一律资审不通过;对于资格后审的,一定要实行“地域放开”原则。让不同地区、不同资质等级(符合工程项目要求的)的投标申请人都有机会参与投标。对于初审入围企业较多的,可以重点确保2至3家“优秀企业”入围(考察组投票产生),余下的随机抽签产生。资格审查规范了,招投标市场的源头问题就解决了。
2、关于招标备案
2.1相关规定
2.1.1建设部89号令第19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1.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21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2存在问题
2.2.1备案不及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建设工程一直是卖方市场,往往出现业主单位提出的一些不合法的要求(例如垫资承建、推迟付款、压级压价等等)被写进招标文件中,而且在备案审查中,这些问题往往由于多种原因难以被发现。
2.2.2审查不严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下设机构往往都是“轮岗制”,部分招投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不熟悉。甚至存在极少数的人为因素,导致招标备案审查不能严格执行。甚至存在“不作为”现象,管理部门采取“民不告、官不究”的放任自流状态。
2.3解决办法
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招投标监管部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通过理论学习与解答、典型案例与分析等多种途径,使得我们基层招投标管理部门的领导也变成“业务型、专家型”,这样才能在日常招投标监管过程中做到能够发现问题,并且能够找到相对应的法律条款,依法及时纠正问题,使招投标环节的一些潜在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3、关于标底
3.1相关规定
3.1.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13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或者省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
3.1.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3.1.3省政府145号令第16条规定:“招标标底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或者有编制能力的单位编制。”
3.2存在问题
标底为某一个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由于地域差异以及对定额的理解不同,往往会出现错算、漏算现象。例如我们在招标实践中某工程的屋面为仿古灰筒瓦,编制标底单位错按粘土瓦屋面计算,相去甚远。又如C30砼水泥按32.5级和42.5级套价在三材数量上也有较大差异。还有定额工期理解的不同等等。这些“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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