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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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 奖 机 构 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监督和协调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和班主任等。 第三章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七条本科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优良学风班奖; (二)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三)文明宿舍奖; (四)“十佳”文明宿舍奖。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奖励金; (三)捐赠奖学金; (四)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其他。 第十一条研究生的奖励项目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奖 励 条 件 第十二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第十四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 (五)宿舍内整齐清洁; (六)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八)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第十五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十佳”文明宿舍奖,“十佳”文明宿舍除了应具有文明宿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宿舍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 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 (三) 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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