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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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2005年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研究生新生,应凭中国音乐学院研究生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并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两周以及请假期满不报到者,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注册后经复查合格者,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籍。 第三条 新生须进行体格复查,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由我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者应回家或回原工作单位治疗,并在规定期限内离校。离校期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交入学申请,由我校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单位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入学资格,退回生源地自主择业,定向培养和委托培养研究生退回原工作单位。 (一)三个月内健康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招生条件者; (二)患有招生体检标准中未明确规定的其他疾病、不能坚持学习,经我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一年内康复无望者; (三)报考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严重违规违纪或作弊等行为者; (四)入学前隐瞒,录取后被发现有严重政治、经济、学术品德问题者; (五)保留入学资格期满而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申请入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六)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出现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或严重学术品德问题,影响恶劣者。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研究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当年学费及住宿费,方能注册。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住宿费者,或者不符合其他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如因故(除因自然灾害致使交通受阻等临时特殊事故)不能按时注册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暂缓注册手续。不请假或请假未准而不按时注册者,以旷课论。不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在学期间经研究生院批准到外单位进修、实习的研究生,原则上亦应按时到校注册。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到校注册者,须事先向研究生院请假。不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注册者,亦以旷课论。 第二章 学制与毕业年限 第六条 我校研究生学制为三年。硕士研究生毕业与获得学位年限可延长至五年,博士研究生毕业与获得学位年限可延长至六年,休学时间计入延长年限。凡超过规定学制年限延期毕业者,学校不再提供住宿与琴房,也不承担主课课时费。 第三章 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研究生应该按培养方案的规定参加课程学习、科学研究、实践等各项教学和科研活动。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 第八条 研究生在节假日、寒暑假须按学校规定的时间离校、返校。平时须坚持在校学习,不得任意离校,因故离校须事先请假,获准后方可离校。 第九条 研究生因私出国(境),应在校历规定的假期期间。 第十条 研究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请假申请。请假申请中需说明请假原因,请假起止时间。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请病假,可以事前请假、病中请假,也可病愈后请假。病愈后请假必须在5个(含)工作日内提交请假单,过期请病假一律无效。请病假须提交校医务室或经校医务室指定的三级甲等医疗单位的病假证明,否则不予批准。研究生在一学期内,累计请病假超过本学期学习周数三分之一以上者,必须办理休学。 第十二条 研究生请事假,须事先提交请假单和证明材料,由所属系查实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提出的,须于返校后5个(含)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由所属系查实并报研究生院审核,如不符合事假准假原则,请假不予批准,仍按旷课处理。事假准假原则: (一)亲人或直系亲属发生重大事件,必须由本人到场的; (二)非学院公派的国内外比赛、实践等专业学术性活动。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请公假,必须事先提交由所属系核实的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证明材料,并报研究生院核准备案。公假必须事前请假,一律不接受事后请假。 第十四条 研究生请假,若时间不超过一周,由学生主课教师签字同意,所属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审批,报研究生院备案;两周以内,由学生主课教师、所属班级班主任或辅导员签字,系主任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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