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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乐学院科研与创作成果奖励条例.doc
中国音乐学院科研与创作成果奖励条例
(2013年修订)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科研水平不断提高,充分调动教研、管理人员及硕、博研究生科研创新的积极性,激励更多、更好地涌现科研成果,特设《中国音乐学院科研成果奖励条例》。
第二条 科研成果的奖励每两年一次,在全院大会上进行表彰和奖励。由科研处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章 科研项目结项的奖励
第三条 凡教、研及管理人员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按时完成并通过评审验收,学院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重点课题奖励20000元;国家级一般课题、省部级重点课题奖励5000元;省部级一般课题和学院重点课题奖励3000元,以下级别课题奖励2000元。
第三章 出版学术专著、作品与发表学术论文的奖励
第四条 凡我院教、研及管理人员在国家权威出版社出版的学术著作(人民音乐出版社、上海音乐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中央音乐学院出版社、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其字数在20字万以上,学院一次性奖励5000元;字数在10万至20万字的著作,或以乐谱研究为主、文字超过10万以上的著作,一次性奖励3000元;纯乐谱形式、译著一次性奖励2000元。
第五条 凡我院教、研及管理人员在国家级核心刊物、国外专业期刊发表的学术论文及作品,每篇奖励800元。
第六条 凡已获得我院出版资助的科研成果不在本奖励之列。
第七条 凡我院教师作为非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发表的著作、作品及论文,不在奖励之列。
第四章 科研成果被转引的奖励
第八条 凡教、研及管理人员的研究成果被三大国际核心刊物检索(SCI ,EI ,ISTP)收录奖励5000元;国内权威刊物(《新华文摘》、《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高校社科文摘》)转载,全文转载奖励3000元,部分转载奖励2000元。
第五章 科技发明获得专利的奖励
第九条 凡以中国音乐学院名义作为第一申请人申请专利的发明成果,获得授权的专利,每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六章 获奖科研与创作成果的再奖励
第十条 凡以中国音乐学院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的我院教研、管理人员,其科研和创作成果获国家级(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奖、文化部创新奖、文化部音乐创作奖、金钟奖)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给予10000元、8000元、5000元及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凡以中国音乐学院作为独立或第一作者单位的我院教研、管理人员,其科研和创作成果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者,分别给予8000元、5000元和3000元及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的理论研究成果奖励同第十条、第十一条,音乐创作成果奖励归由艺术实践处管理。
第十三条 对上述各级各类获奖成果的再奖励,均以获奖成果的相关颁奖文件及获奖证书为依据。
第十四条 以上条款未涉及到的内容将作为临时单项由学院研究处理。
第七章 相关要求
第十五条 凡同一成果先后获得不同级别的奖励,不作重复奖励。将依照上述有关条款规定,以其最高级别奖项所应发的奖金数额进行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若涉及多人,其奖金的具体分配办法由第一成果获得者制定。
第十七条 为鼓励离退休教师开展科学研究,为学院的学科建设做出新贡献,所有奖励政策和资助条例均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十八条 以上各类奖励成果、包括赛事规格须经中国音乐学院专家委员会审核认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相关执行事项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中国音乐学院
2013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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