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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苹果产业协会章程.doc
中国苹果产业协会章程
(草案)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苹果产业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Appl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A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苹果生产、加工、储运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企业、有关科研及技术推广服务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中国苹果产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和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研究国内外苹果产业发展情况和市场动态,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为会员提供服务,为政府制定苹果产业发展政策和规划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协助政府落实产业发展规划;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制定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促进行业内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技术交流,增强中国苹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内及会员之间的经济合作,促进苹果产业健康发展;
(四)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的友好联系;
(五)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任务等。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指企业、事业单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和个人会员(指以个人名义入会的农民、个体生产经营者)。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未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农业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限制,须经理事会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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