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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民(自然人) 基于自然状态出生的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 宣告死亡 1、下落不明满4年; 2、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 3、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从战争结束之日起满4年 ; 4、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的。 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公民与他人之间现存的民事法律关系归于消灭,被宣告死亡人财产作为遗产处理,婚姻关系终止。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销,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届满时,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请求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但是,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自愿履行的,其履行仍然有效。义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要求返还。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作出愿意履行的表示或在债权人的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承认。该债权债务恢复强制履行的效力。即使义务人不知时效期间届满,也不得以不知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履行。 问题1:人的为身体是否民法上的物? 继承人出卖死者遗体之合同,其效力如何? 人之活体,虽具有物质性,但作为主体的构成要素,不构成法律客体,也不构成物 基于伦理的考虑,遗体也不被作为通常的物加以看待,因此,不属继承人继承的遗产 器官与人体的分离,传统上常常发生伦理问题(善良风俗);但随着社会观念的演进,人们逐渐承认为挽救自己或他人之生命而发生的分离,是不违反善良风俗的。 (一)动产与不动产 动产是指能够在空间上自由流通而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物 不动产是指在空间上具有固定位置,移动后会影响其经济价值的物 《物权法》第9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23条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二)主物与从物 两种以上的物相互配合、按照一定的经济目的组合在一起时,起主要作用的物为主物,配合主物的使用而起辅助作用的物为从物 (三)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能够使用和收益的物 孳息是由原物产生的收益,可分为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 牛黄案 2007年3月20日,农民张某与某肉联厂口头商定: 1、由肉联厂将其两头黄牛宰杀; 2、肉联厂按每斤2元2角的价格收购净得牛肉; 3、牛头、牛皮、牛内脏归肉联厂; 4、张某给付宰杀费7元; 5、结算在5月1日进行。 宰杀过程中,肉联厂屠宰工人王某在一头牛的下水中发现牛黄70克,告知厂长。厂长决定将这些牛黄出售,得款2100元。 张某5月1日去肉联厂结算款项时,听人议论此事,至厂长处证实后说:“早知道牛下水中有牛黄,下水就不给你们了。” 之后张某并未问过此事,直到2009年4月20日,张去肉联厂要2100元牛黄款被拒绝后,即向法院起诉。 本案所涉问题 1、本案中张某与肉联厂之间产生了哪些法律关系? 2、本案中的牛黄之法律属性应如何界定? 3、张某的起诉是否已超过诉讼时效? 4、你认为本案该如何处理? 法律关系分析: 《合同法》第163条: “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案例讨论 张三的自行车被李四盗窃,李四骑了一段时间后将车抛弃,王五拾得该车并赠与给刘六,刘六死亡后该车由赵七继承,问题:该车的所有权归谁? 遗失物拾得 案例:王某拾得一只皮夹子,内装有现金若干。王某在现场等候半小时,无人找寻,遂离开。第二天,王某在报纸上看到一则寻物启事,知道此物系刘某遗失。刘某在启事中承诺,如有拾得并送还者,酬谢人民币200元。王某与刘某取得联系,但刘某拒绝支付酬金。王某遂将该皮夹子予以留置。刘某反过来主张王某行为构成侵权。 问题:两人之间的争议如何处理? 遗失物拾得 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或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遗失物自发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有关部门支付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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