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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保险法》、《商法》等民事商事关系均属于“大民法”范畴。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法律,目前全国人大的主流意见是属于“经济法”,但按照德国、法国、韩国等大陆法系国家,它们也属于大民法的范畴。 2.2.2 法律关系的客体 ——财;物;行为;智力成果 财:资金、有价证券 物:客观存在的实体 行为:义务人完成的结果 智力成果——非物质财富(精神产品)——通过大脑记载下来并加以流传的思维成果,比如技术、工艺流程。 2.2.3 法律关系的内容 内容: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     民事义务 民事权利、义务 例题、下列现象中,违反民法平等原则的是:( )  A、甲公民(年满25周岁)可以结婚,而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  B、甲公司(经登记为综合证券公司)可以从事证券业务,而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业务。 C、国家税务机关可以在征收法律关系中使用强制措施,无视纳税人的意志而依法征税。  D、某市合同管理干部认为,在本市建筑工程的招投标中,市委领导的亲戚具有优先订立合同的权利。    分析:本题涉及对民法平等原则的理解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具体内容主要是指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当事人在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受法律保护地位平等。 本题选项A中,乙公民(13周岁)不能结婚是法律对自然人行为能力的规定,非权利能力的规定。 选项B中,乙公司(登记为房地产公司)则不可以从事证券业务的道理同A选项是一样的,是属于法人的行为能力的限制,而非权利能力的限制。 选项C中的税收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属于行政关系中的一种,故不受民法调整,也不存在民法原则适用的问题。 故只能选D.不管你是谁,订立合同的权利都是一样的,不能因为他是领导而有所不同。 5.3.4 等价有偿原则 所谓等价有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应当按照价值规律的要求,取得他人财产利益或者得到他人劳务,均应当向对方支付相应的代价。 这一原则是平等原则在经济利益上的反映,是价值规律在民法上的集中体现,主要适用于财产关系。 5.3.4等价有偿原则 这一原则的具体要求是:   1、民事主体从其他民事主体处取得利益,除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外,均应当支付一定的代价。   2、双方的利益和负担应当大体相当,即等价。当然,等价不是绝对的相等,而只是说,不应当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的权益受到损害,致害方应当给予相当的补偿。 例题、甲知其新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道,将房屋售于乙。半年后,南面高楼建成,乙的房屋受不到阳光照射。此例中,甲违反了民法的哪一项原则?( ) A、平等原则 B、自愿原则 C、公平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分析:甲知道其房屋南面邻地将建一高层楼房,佯装不知道,存在不履行本应告知而未告知的义务,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非其他原则。 5.3.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指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的滥用,应当承担责任。权利的行使,原则上应当依照权利人的自由意思,不受他人干涉。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都应当有一定程度和范围。如果权利的行使完全无视他人和社会利益,则违反了权利存在的宗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诚信原则的当然内容。    5.3.7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民法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这一原则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1)公民、法人可以充分自主地行使自己的各项民事权利,实现并享受自己的利益,同时不得侵犯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   (2)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到侵犯,依法可以进行自力救济或者公力救济。 案例分析 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问题: 天津市塘沽区张学珍、徐广秋开办新村青年服务站,于1985年6月招雇张国胜(男,21岁)为临时工,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次年11月17日,该站在天津碱厂拆除旧厂房时,因房梁折落,造成张国胜左踝关节挫伤,引起局部组织感染坏死,导致因脓毒性败血症而死亡。张国胜生前为治伤用去医疗费14 151.15元。为此,张国胜的父母张连起、焦容兰向雇主张学珍等索赔,张等则以“工伤概不负责”为由拒绝承担民事责任。张连起、焦容兰遂向法院起诉。 参考答案 该案中“工伤概不负责”条款违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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