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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生存与生态环境
人类学高级论坛2004卷
我国民法典上环境权的架构思路
——一种生态保护私权化的法律发展观
黄华均 刘玉屏
检视我国本土化的法律资源,有一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值得我
们高度重视。1993年,在庞宗林诉乌鲁木齐矿务局铁厂沟露天煤矿
建设指挥部爆破施工致其饲养的鸡产蛋量大幅下降的赔偿纠纷案
中①,原告诉称:被告在进行土层剥离爆破时产生的震动和噪音惊扰
了鸡群,使鸡患上了“应激产蛋下降综合症”,因而请求被告赔偿12
万余元的损失,法院全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②。依据侵权的近
我国民法典上环境权的架构思路 因原则、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此案噪音侵害的直接目标是鸡产蛋的
生理机能。而不是鸡体本身。更值得关注的是,本案涉及的事实部分
描述了另一件民事赔偿案:被告在露天煤矿爆破的震动、噪音,引致
附近居民的房屋墙壁出现裂损和正常的生活秩序受到影响,经投诉,
①梁书文,景汉朝:‘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及配套法律法规行政司法解释与典型案
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猫1年版,第716—718页。
② 审理此案的法官适用了‘民法通则)第124条的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
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法官作出同质赔偿的依
据是‘民法通则第117条第2款:“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
状和折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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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的主管部门拨专款给予了补偿①。这种补偿实质上是被告及其
主管机关对居民静稳权的损害赔偿。这等于承认了公民享有免受震
动、噪声干扰的环境权利。对此案的分析研究很自然地引出了本文
的话题:什么是民法上的环境权?其权利的性质和理论依据如何?
民法上的环境权的体系和形态是怎样的?如何将公法上的环境权具
体化?民法上的环境权之客体如何特定化?
一、民法位阶的环境权及其创设思路
1960年,原西德的一位医生认为,向北海倾倒放射性废物的行
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从而引发了将“环境权”加入人权大清单
的讨论②。随着公害问题的日益严重,1970年日本的两位律师首次
提出具有法律意义的“环境权”概念③。这种环境权的内涵是国民具
有“享受清洁生活,排除妨害”的权利。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
议在其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出了一个宣言式的环境权。依据
这一范式,一些国家开始在宪法中确定保护环境的有关规定,有的还
我国民法典上环境权的架构思路
①梁书文,景汉朝:《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及配套法律法规行政司法解释与典型案
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17页。
②陈泉生:(环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19qr7年版,第10l页。
③在1970年3月于东京召开的国际科学家会议的公害学术报告会上,日本学者最
先提出“环境权”的概念。同年9月在日本新渴市由日本律师联合会举办的第13届维护
人权大会上,仁藤一、池尾隆良两位律师做了“环境权”的法理》的报告。(日)原田尚彦
著,于敏译:环境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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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了环境权①。宪法阶位的环境权有两种类型,一是被隐含在生
存权中,如日本宪法的第25条就是有关最低限度的健康权和拥有文
化的权利的规定,解释上日本宪法的环境权可作为健康权的一部分
内容或其下位层次的权利。二是明文规定了环境权是“与其他基本
人权并列的权利”②,宪法位阶的环境权从它诞生之日起就有着固有
的缺陷,一是环境权作为新型人权不能转让;二是环境权的专属性不
强,理论上称为共有权因而对私人环境侵权的拘束力有限;三是环境
权的构成要件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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