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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探讨
苏小云。
摘 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煤炭工业的发展,煤矿安全事故呈易发、高发态势.纠其成因,主要有: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的不健全致使安全监察的工作内容、方式方法、指导层级等问题进行明确和细化;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设置不合理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与权力分配不合理,无法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定力,
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的有效实现;煤矿安全监察员的设置不里及自身素质低下致使煤矿安全难以得到
保证;小煤矿没有有效的安全保障,工会组织却没能很好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督权等等.要使煤矿安全生
产形势根本好转,需要大力加强煤矿安全安全监察工作.但我国现行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还不成熟,在运行
中显露出一定弊端,必须逐步克服.
关键词:监察法律制度;监察机构;小煤矿;工会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社会文明与进
步的重要标志,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在我国煤炭占全国能
源份额比例的70%,煤矿安全生产发展直接影响国民经济增长。而我国当前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存在明显
的问题,在这种形势下,安全生产监察体制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如何建设高效统一的煤矿安全监察
体系,预防或减少各种事故发生,提高经济与社会的安全度,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火课题。
一、我国煤矿安全监察体制存在的问题
1、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不健全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范畴,所以行政法的一些特征在该种法律制度中有明显的体现。但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又是一门特殊的部门行政法,又有其特殊性。
(1)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是分散制定的,没有统一的监察法典。尽管国务院于2000年11月
公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周围国家对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的重要依据,但该条例并不是煤矿安全监
察法律制度的全部,而仅是其一部分,所有组成煤矿安全法律制度的完整体系,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等,
煤矿安全监察主体在行政执法时都要遵守,也都是行政执法的依据。
(2)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制度的规定常常集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身。在同一个煤矿安全监察的法
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对煤矿安全监察主体职权的授予、运行及产生的后果等内部的规定往往是
紧密相连的。煤矿安全监察行为是
一种“行政管理”行为,是煤矿安全监察主体对煤矿企业的行政执法活动。由于行政行为本身的特点所决
定,在规定监察主体职权时,必须同时规定其行使职权的程序,以防止职权的违法或不当行使,同时也能
提高监察的效率。在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实践中,由于监察主体的业务素质,法制意识及其他因素的影响,
有时
只注重实体规范而忽视程序上的规定,致使执法行为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执法的质量和效果。
所以,注重程序性规范,严格依法定程序行使监察权,是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实践中需要十分注意的问
题。①
‘作者简介:苏小云(1987-),女,中国矿业大学文法学院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
?赵耀江.安全法学[岫.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6,9,194-195
2、我国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设置与权力分配不合理,无法保证行政执法的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
和执行力的有效实现。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地区煤矿安全监察局实
行以国家局领导为主的国家局与当地政府双重领导,这就为一些部门和地方出于本部门和本地方的私利干
扰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机会,一些矿主物质利益拉拢腐蚀部门或地方领导,甚至是煤矿安
全监察的执法人员或从事相关行业的人员为其非法行为公开辩护、百般遮掩,而一些部门或地方领导、煤
矿安全监察置若罔闻,甚至参股办小煤矿,充当“保护伞”,严重干扰了煤矿安全生产的政策秩序。此外煤
矿安全监察机关对本属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健康和预防职业病发生的工作还没有足够的重视。
煤矿安全监管格局具有一定的弊端,我国煤矿安全监管体制采取的是“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
责”的监管模式。在目前的煤矿安全监管体制下,除负责履行国家监察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外,省、市、
县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也对煤矿安全管理负有职责。制定此政策的背景是国家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成立之时未成立国家综合安全监管机构,初衷是“国家监察”与“地方监管”可以相互制约,
相互协调,共同抓好安全生产。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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