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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增值税管理建议(讨论稿).doc
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增值税管理建议(讨论稿)
通过对部分公路旅客运输(客运)企业的调研,我省公路客运行业按照经营管理形式主要有站运合一、站运分离两种类型;客运企业按照客运车辆管理方式又分为自有经营、挂靠经营、承包经营、合伙经营等四种方式。针对不同经营类型,提出如下管理建议。
一、经营管理方式介绍
(一)站运合一方式
指客运站为隶属于客运企业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客运企业对客运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两项收入分别核算的一种经营方式。
(二)站运分离方式
指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均为相互独立的经营主体。双方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客运站提供组织客源、售票、发车等客运场站服务;客运企业提供旅客运输服务,并向客运站缴纳国家规定标准的客运代理费、发班费、站务费等费用,站方与运方所有业务均独立核算的一种经营方式。该经营方式包括运输集团公司所属独立核算和管理的客运公司和站务公司。
(三)自有经营、挂靠经营、承包经营释义见《货运企业增值税管理意见》。
二、收入核算方式介绍
(一)站运合一结算方式
站运合一经营方式的客运企业销售收入主要包括“场站服务”和“运输服务”两部分。
1.对自有经营车辆销售票款的结算。按售票款分别核算“场站服务”和“运输服务”两项营业收入,不作资金划转结算。
2.代售票款项结算
(1)对其他客运企业代售票款的结算。客运企业对代售票款项按月与其他客运企业进行对账后,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发班费、站务费等项目手续费,作为“场站服务”销售收入;其他客运企业向代售票款的客运企业索取运输服务收入时,应先开具发票。
(2)对承包、承租、挂靠车辆代售票款的结算。客运企业对承包、承租、挂靠人进行对账后,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发班费、站务费等项目手续费,作为“场站服务”销售收入;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及税费后,余额全部返还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目前,该余额未作为本企业的“运输服务”收入。
3.从其他客运企业(客运站)分回运输收入的结算
(1)对自有经营车辆分回运输收入的结算。客运企业按月与其他客运企业(客运站)对承运收入进行对账后,按其他客运企业(客运站)扣除应收取的客运代理费、发班费、站务费等项目手续费后的余额,向其开具发票,收取应结算回的承运收入,作为本企业“运输服务”销售收入。
(2)对承包、承租、挂靠车辆分回运输收入的结算。客运企业按月与其他客运企业(客运站)对承运收入进行对账后,按其他客运企业(客运站)扣除应收取的客运代理费、发班费、站务费等项目手续费后的余额,向其开具发票,收取应结算回的承运收入。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及税费后,余额全部返还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目前,该余额未作为本企业的“运输服务”销售收入。
4.与其他客运企业对开班线收入结算。对方是站运合一的客运企业,并且双方互相有车辆进站经营的结算业务。目前,按双方运输收入的差额,凭应收款方开具的发票结算。双方按各自应分回的收入作为本企业的“运输服务”销售收入。
(二)站运分离结算方式
1、客运站场站服务收入结算。客运站对进站经营车辆的代售票款按月与客运企业进行对账后,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客运代理费、发班费、站务费等项目手续费,作为“场站服务”销售收入。客运企业向代售票款的客运站索取运输服务收入时,应先开具发票。
2、客运企业运输服务收入结算
(1)对公车公营分回运输收入的结算。客运企业按月与客运站对承运收入进行对账后,按客运站扣除应收取的客运代理费、发班费、站务费等项目手续费后的余额,向其开具发票,收取应结算的承运收入,作为本企业“运输服务”收入。
(2)对本企业承包、承租、挂靠车辆分回运输收入的结算。客运企业按月客运站与对承运收入进行对账后,按客运站扣除应收取的客运代理费、发班费、站务费等项目手续费后的余额,向其开具发票,收取应结算回的承运收入。在扣除合同约定的各项管理费及税费后,余额全部返还给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目前,该余额未作为本企业的“运输服务”销售收入。
三、纳税人的确定
(一)站运合一方式
站运合一方式的客运企业,其提供的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为混业经营,应分别核算应税服务销售额,以客运企业为纳税人。
(二)站运分离方式
站运分离方式的客运站和客运企业,应分别以独立核算的客运站和客运企业为纳税人。
(三)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
对采取承包、承租和挂靠经营方式,并由客运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均应以发包、出租或被挂靠人为纳税人。
对合伙经营的客运企业,如挂靠人不以该客运企业名义对外经营,且不由客运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挂靠人为纳税人。
四、销售额的确定
(一)站运合一方式
客运企业提供的场站服务和客运服务为混业经营,应分别核算“运输服务”和“场站服务”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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