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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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doc

日照市东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日期:2011-09-13 ??来源:中国浙商网 ??责任编辑:霍强??点击: 216次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本区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2000年2月25日后,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新建且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企业(指外资企业、本区范围以外的内资企业)、公益性项目、基础设施项目等。 ?   第三条 收费优惠政策   (一)投资新建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只收取工本费,免收其他地方行政性收费,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   (二)对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免收地方行政性收费;从第4年到第10年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按下限征收,省规定的收费项目减收地方留成部分。   (三)新建企业5年内免征水利建设基金和河道工程维护费。   (四)到东港区开发园区投资的企业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食品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费,5年内减半征收。   2、耕地造地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3、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质量监督费,人防费,招标、投标管理费,土地管理费,水增容费,城市规划管理费按50%给予优惠。   (五)区招商工作办公室向外来投资企业发放缴费登记卡,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目录收费。收费时,要认真填写登记卡,不填写登记卡的,企业有权拒交。   (六)新建外来投资企业,除商业、饮食、服务业外,自投产之日起30日内,政府通过宣传渠道给予10次免费广告。 ?   第四条 建设用地优惠政策   (一)在东港区开发园区内投资新建的工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含)-5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5-10亩的,免收2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20-30亩的,免收2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于50亩以内部分,免收3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100亩以内部分,免收3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或经省级以上认定的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项目,根据用地限额规定,用地在300亩以内部分,政府承担土地成本费,并免收50年使用期的地方政府土地收益。   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含)以上,需新增用地的,可根据投资者要求,经协商给予特殊优惠。   (二)利用区内企业划拨土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可将土地使用权直接出让给新建企业,地方政府收取的土地出让金按60%返还。   (三)投资建设公用设施项目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20年;BOT、TOT方式合作项目,按合作时间提供划拨用地。   (四)租用土地的企业,按国家规定的最低限额减半征收租金。   (五)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转让、拍卖土地等,需补交已享受的《日照市东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规定的有关费用。 ?   第五条 开发荒山、滩涂从事养殖、种植业用地优惠政策   (一)土地使用年限一般为30年,最长可过50年。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的,地方政府收益部分优惠20%;分期缴纳的,定金可按出让金总额的15%缴纳,出让金其余部分从合同生效第6年起,每年按20%的比例连续5年内缴清。 ?   第六条 政府扶持政策   为鼓励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业,区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支持企业膨胀规模和进行技术改造。外来投资者除享受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优惠政策外,视其应纳税情况,还可享受区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的扶持。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3年由财政按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专项资金扶持,第4年、第5年减半扶持,支持企业膨胀规模或进行技术改造。   (二)兼并、收购破产企业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第(一)款规定的扶持政策。   (三)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自营业之日起,前2年由财政按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专项资金扶持;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前3年由财政按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专项扶持;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前5年由财政按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四)新办年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营业之日起5年内,由财政按企业应缴纳所得税数额进行专项资金扶持。   (五)出口商品额占全部销售额80%以上的贸易型企业,自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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