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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本章学习任务 一、能说出主要的国际空运公约名称 二、明白华沙体制与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的联系 三、学会运用华沙体制来判断空运事故的责任方 * 国际货运代理实务 作者 :朱华兵 责任编辑:周卫群 出版日期:2010年8月 IDPN: 308-2010-73 课件章数:12 第一节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一、华沙体制 华沙体制(华沙体系) ,由以下八个文件组成: 1.1929年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warsawconvention) ,我国于1958年批准该公约。 2.1955年在海牙签订的《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我国于1975年批准该议定书。 3.1961年在瓜达拉哈拉签订的《统一非立约承运人所作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 4.1971年在危地马拉城签订的《修订经海牙议定书修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危地马拉城协议书。 5.1975年在蒙特利尔签订的第1 、2 、3 、4 号《关于修改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附加议定书》,简称蒙特利尔第几号议定书。 华沙体制主要以下面三个文件作为基础:华沙公约、海牙议定书和《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一)华沙公约 1929年10月12日订于波兰华沙,自1933年2月13日生效,全称《国际航空运送统一规章公约》,俗称《华沙公约》。共分5章41条,就“国际航空运输”的定义、运输凭证、承运人的责任制度以及责任诉讼的若干程序问题作了规定。共有149 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二)海牙议定书 1955年9月28日订于荷兰海牙,1963年8月1日生效。在该议定书缔约国之间,《华沙公约》和该议定书被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文件。我国1958年7月20日加入《华沙公约》,1975年8月20日加入《海牙议定书》。 主要改动: 1.航空承运人对旅客赔偿限额提高一倍; 2.简化运输凭证; 3.取消了对货物运输的航行过失免责规定; 4.对承运人的责任制度未做实质性的变动。 共131个国家批准或加入该公约。 (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 1975年9月25日订于蒙特利尔,1998年6月14日生效。在该议定书缔约国之间,1955年在海牙修正的《华沙公约》和本议定书应被视为并解释为一个单一文件,称之为《1955年在海牙修正的和1975年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修正的华沙公约》。 二、华沙体制的应用 (一)适用范围 华沙体制主要应用于国际航空运输。 (二)航空货运单 1.运输合同的证明 2.航空货运单的签发 3.航空货运单的流通性 (三)托运人的权利与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1)填写货运单 (2)对货物享有处置权 (3)声明价值权 2.托运人的义务 (1)货物项目与声明的正确性 (2)提供正确、完备的单证以便承运人办理海关、税收等手续。 3.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1)支付足额到付运费; (2)支付相关费用。 (3)向承运人主张权利。 (四)承运人的责任 1.负责由于运输延误,使货物未能按时到达产生的损失。 2.对于责任期间的损失,只需承担责任限额内的赔偿责任,而不论其根据如何。 3.造成损失的原因在于承运人的故意不良行为时,则丧失责任限额的保护。 (五)承运人的免责 1.推定过失责任。 要想不承担责任必须证明自己无过错,强调承运人举证,倒置举证。 2.只有货损全部由受害人过失造成,承运人才不承担责任。 (六)索赔期限和诉讼期限 《华沙条约》第二十六条 (1)除非有相反的证据,如果收件人在收受行李或货物时没有异议,就被认为行李或货物已经完好地交付,并和运输凭证相符。 (2)如果有损坏情况,收件人应该在发现损坏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如果是行李,最迟应该在行李收到后三天内提出,如果是货物,最迟应该在货物收到后七天内提出。如果有延误,最迟应该在行李或货物交由收件人支配之日起十四天内提出异议。 (3)任何异议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写在运输凭证上或另以书面提出。 (4)除非承运人方面有欺诈行为,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就不能向承运人起诉。 《华沙条约》第二十九条 (1)诉讼应该在航空器到达目的地之日起,或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两年内提出,否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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