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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2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十二年就學安置──
肢體障礙類學生安置特殊教育學校簡章
壹、依據
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九條
完成國民教育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第六條
102學年度臺灣省及金馬地區身心障礙學生升學公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十二年就學安置實施計畫
辦理單位
主辦單位: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臺灣省及金馬地區102學年度身心障礙學生
十二年就學聯合安置暨就學輔導委員會
承辦單位:國立草屯高級商工職業學校
國立和美實驗學校
参、報名
一、報名資格:
年齡限21足歲以下者〔民國81年8月1日(含)以後出生〕,未曾接受本安置之國中畢業或具同等學歷(力)者為對象(應屆畢業生則不受上述年齡之限制),並領有下列證明之一者,方可報名:
(一)領有各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所核發之肢體障礙類學生鑑定證明。
(二)領有肢體障礙類或具有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類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領有肢體障
礙類或具有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類鑑定證明者,方可報名。
二、報名日期及方式:
符合前項報名資格之應屆學生、非應屆及同等學力身心障礙者,於民國102年3月1日(星期五)前至原就讀國民中學辦理報名。簡章與報名表逕至「阿寶的天空」網站(.tw)等各相關網站下載使用。
由各國中彙整團體報名名冊及報名表件後,於民國102年3月6日(星期三)前完成學生網路報名事宜,報名相關表件並附上寫明學校詳細地址之回郵信封3個(貼足掛號郵資)送達各縣市鑑輔會審查。
各縣市鑑輔會完成審查後彙整各國民中學團體報名名冊及報名表件,於民國102年3月25日(星期一)前送達承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完成報名手續,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作業一律採網路報名方式實施,請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
三、報名應繳資料:(如有缺件不受理報名)
(一)「資料審核表」(表1)。
(二) 應屆畢(結)業學生請原就讀國民中學繕造「團體報名名冊」(表2);
非應屆畢業及同等學力者檢附國中學歷(力)證件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三)「報名表」(表3)。
(四) 報名時最近3個月內兩吋脫帽半身正面相片1張,貼於報名表指
定位置。
報名時有效之「鑑輔會證明或身心障礙手冊」正本及正反面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影本浮貼於表4)。
填妥之「能力與學習評量表」(表5)、「觀察記錄表」(表6)及相關轉銜資料及會議記錄資料。
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戶籍謄本)正本及影本(正本驗畢後發還)。
肆、安置原則
開缺學校及名額(請參閱第196頁),如有增刪請參考「阿寶的天空」網站(.tw)。
完成免試入學管道報到之學生(含北、高兩市),未依規定辦理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凡經本就學安置管道入學之學生,不得重複參加本簡章其他障礙類別和 北、高兩市之就學安置管道,違者取消本入學安置錄取資格。
安置方式:
以肢體障礙重度及具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
經安置委員會安置之學生不願接受者,可自行放棄安置並選擇其他入學管道升學。
各作業區安置委員會初步安置結果須提交聯合安置委員會確認。
伍、安置結果公告
安置學生名單除個別通知外,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星期五)公告安置結果在「阿寶的天空」網站(.tw)。
陸、注意事項
鑑輔會鑑定結果及身心障礙手冊兩者不符時,以鑑輔會鑑定證明為準。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原身心障礙手冊名稱自民國101年7月11日起修正為「身心障礙證明」。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學生,須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領有肢體障礙類或具有肢體障礙之多重障礙類鑑定證明者,方可報名。
各國民中學教師及輔導教師應和家長及學生充分溝通,先認識志願就讀學校環境及科別,俾利學生適性就學。各國民中學教師及輔導教師對於非應屆畢業生應主動聯繫並提供報名升學資訊。
學生收到安置錄取通知單後,由安置錄取學校於民國102年6月28日(星期五)前逕行通知學生攜帶「安置錄取通知單」及「學歷證件」辦理報到,逾期視同放棄。
經聯合安置委員會安置學生完畢後,該特殊教育學校若有安置餘額,未滿22歲、經各縣市鑑輔會鑑定符合就學資格,且本年度未接受安置之身心障礙者,得於民國102年7月11~22日前向原就讀國民中學報名參與該特殊教育學校第二階段安置作業,確認安置後,於開學日前完成報到。
各國民中學應於民國102年7月31日(星期三)前完成各項轉銜服務,主動將學生相關轉銜資料(含生涯轉銜計畫)送至各該安置學校,並轉銜追蹤至少6個月。
安置分發作業時,凡爭議性個案,由聯合安置委員會專案審議。
安置分發資訊相關網站:
教育部網站(.tw)提供各高中職、特殊教育學校(班)特色簡介可供參考。
「阿寶的天空」網站(.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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