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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考点精讲之产品质量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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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年企业法律顾问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产品质量法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它是调整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产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包
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对生产者、经营者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产品质量管
理关系,这种关系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二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与产品的用户、消
费者之间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发生的产品质量责任关系,这种关系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
2.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1)产品质量法的地域适用范围一地域效力产品质量法的地域适用范围是“ 中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 。
(2 )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一对人效力。
产品质量法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适
用。
(3 )产品质量法的“产品”范围。
产品质量法调整的“产品”是除建设工程外的“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的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权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在质量管理方面,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以鼓励和引导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增强产品竞争能力。
三、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对产品内在质量的要求
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内在)质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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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第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
表明的质量状况。
2.对产品标识及产品包装的要求
(1)对产品标识的要求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产品质量检查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
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
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的,应当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
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
标明生产E1 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对于由于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
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附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2 )对产品包装的要求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和储运中不能倒置以及有其
他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并做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
明储运注意事项。
3.禁止生产者从事的行为
(1)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四、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 )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 )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4 )销售的产品标识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
(5 )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 )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7 )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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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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