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国际贸易实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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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李 敬 第五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指保险人在收取约定的保险费后对被保险货物遭遇的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受到损失时负赔偿责任。属财产保险范畴。 第一节 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运货物保承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以及外来原因所引起的风险损失。 一、海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海上货物运输存在的危险有来自大自然的因素,如暴风雨、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有来自社会的因素,如工人罢工、工厂停工、暴动、内乱等;有来自船舶的因素,如触礁、搁浅、沉没、碰撞、失踪等;有来自货物的因素,如短量、沾污、渗漏、串味、受潮、受热、破碎等;有来自人为的因素,如偷窃、海盗、拒收等;有来自战争的因素,如炸弹、水雷、鱼雷、扣留、捕捉等;有来自生物因案,如虫害、鼠类等。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此风险所指的内容大致如下: 1.自然灾害 所谓自然灾害,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 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它所指的主要是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1)暴风雨:指海上发生飓风、大浪等,它引起船只颠簸倾斜造成船体机器的损坏和由此引起货物的破损、渗漏等。 (2)搁浅:指船体同海底或浅滩保持一定时间的固定状态,并且这一状态必须是事先无法预料的。潮汛涨落造成船底触及浅滩,不能视为搁浅事故。 (3)触礁:指航行中船身触及水底礁石或其它障碍物,如沉船的船骸等,造成的意外事。 (4)沉没;指船舶失去浮力且船体的大部分沉没于水面以下的状态。 (5)破船:指船舶在航行或停泊时遭遇暴风、狂浪等袭击,造成船体的破裂,而使船只浅、触礁、沉没,则可分别归入这些意外事故中去。 (6)碰撞:是指船舶与他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体物发生撞击或者突然的猛烈的接触。 (7)船舶失踪:船舶在航运中音讯全无达到一定时间视为失踪(我国定为6个月)。失踪者定为全损,但如是故意行为,如船员监守自盗将船凿沉,则不属海难 (二)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和损失,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由于其他各种外来我原因所造成的风险的损失,外来风险和损失包括下列两种类型: 一种是一般的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风险损失,通常是指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 另一种是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损失。这类风险损失, 主要是指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风险损失,如战争和罢工等。 除上述各种风险损失外,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还可能发生其他损失,如运输途中的自然损耗以及由于货物本身特点和内在缺陷所造成的货损等。这些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二、海上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可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一)按损失的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简称全损。全损又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两个内容。 (1)实际全损。又称绝对全损,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损失后不能复原.完全失去原有价值。 构成被保险货物实际全损的情况有四种: ①被保险货物的实体已经完全灭失。例如,货物遭遇大火被全部焚毁;船、货沉没于海;解性物质被海水溶解等。 ②被保险货物遭受严重损害,已丧失原有用途和价值。如烟草、牛皮因海水浸湿发生化学作用而霉烂变质、发臭、失去了商品价值。 ③被保险人对被保险货物的所有权已无可挽回地被完全剥夺。如船舶被敌人捕获或海盗去;货物被海盗掠夺或被船长、船员非法盗取等。 ④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国际惯例半年),仍无消息,可视为全损。经被保险人委付后,保险人按全部损失赔偿。 此外,运费和利益也有发生全损的情况。如船在港口准备装货。忽因国际局势紧张,匆促离去。船、货虽安全存在,但运费已全部丧失。 国际上对一艘船上货物全损的判断。常以条款形式明确下来。货物全损并非仅指一艘船的货物全部灭失,对货物的全损,按照以下原则掌握: ①装卸时整件货物灭失; ②保险货物如用驳船驳运,驳船的货物全部灭失; ③一张保险单所保货物全部损失。 (2)推定全损。推定全损是指货物损失后,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或者修复受损货物并将其运到目的地所用费用超过该批货物的原价值。 推定全损包括如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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