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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商标法3,商标法第十五条,商标法第十条,商标法第十一条,商标法第三十条,商标法第七条,商标法第三次修改,商标法第57条,商标法第52条,商标法第32条
三、 商标权的保护 (一)商标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权利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义务 (二)商标权的有效期及续展 商标权的有效期十年。 期满前、后六个月可以提出续展申请。 (三)、商标侵权行为及其构成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 案情 1994年5月,新加坡鳄鱼公司经销商以230元的单价购进北京市服装厂制作的枫叶牌西服,将附着于其上的“枫叶”注册商标更换成“鳄鱼”商标,然后在北京市百盛购物中心的“鳄鱼”服装专柜上以560元的单价出售给顾客,因此举被北京市服装厂查觉而成诉讼。在该案诉讼过程中,各方对被告行为性质认识不一,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是一种反向假冒商标行为,同假冒商标行为一样,性质为商标侵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行为不属于商标侵权而为商标权的滥用,虽损及消费者权益,却与原告无关,故原告无诉权。因分歧严重,该案被长期搁置。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 根据《商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商标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赔偿损失 。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通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打击商标侵权,是保护商标权的重要方式和途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商标保护方面的行政执法,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依法定职权主动查处假冒商标和其他违法行为;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就商标侵权个案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54条和第55条的规定,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使前款规定的职权时,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侵权案件进行处理 因《商标法》第52条所列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15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59条规定,对严重的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规定了以下几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犯罪。 1假冒注册商标罪。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2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 3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三、驰名商标保护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高信誉的商标”,英文写作“well—known Trade mark”。对于驰名商标的概念,各国商标法,有关商标的国际公约、地区公约都没有做出明确的界定。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2003)第2条给驰名商标下的定义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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