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刑事赔偿(一)赔偿范围.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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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刑事赔偿(一) ????????????????--赔偿范围 重点提示 1、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2、国家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司法赔偿概述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一)司法赔偿的概念 司法赔偿是指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和监狱管理职权时违法给无辜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国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二)司法赔偿的特征 1、司法赔偿的侵权行为主体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 (1)行使刑事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2)行使检察权的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3)行使审判权的人民法院(包括专门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 (4)行使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司法赔偿的原因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司法权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司法赔偿实行有限赔偿原则,范围很窄。 4、司法赔偿以独特的非诉讼程序进行。 (1)侵权机关及侵权行为人所在机关自我确认行为违法并赔偿的程序; (2)上级机关对赔偿复议的程序;(3)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对赔偿的决定程序; 二、司法赔偿的种类 (一)刑事赔偿、民事诉讼中的赔偿和行政诉讼中的赔偿; (二)侵犯人身权的司法赔偿和侵犯财产权的司法赔偿; (三)一般司法赔偿和涉外司法赔偿; (四)公安机关侵权的司法赔偿、人民检察院侵权的司法赔偿、人民法院侵权的司法赔偿和监狱管理机关侵权的司法赔偿; 三、我国关于司法赔偿的立法形式 1、宪法是司法赔偿立法的依据; 2、司法赔偿规定在统一的国家赔偿法中; 四、司法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主体——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侵权行为——行使司法权执行职务时的违法行为; 3、损害; 4、因果关系; 5、法律规定; 7.1 刑事赔偿范围的概念 指对国家刑事赔偿责任应当界定在何种范围之内。包括积极事项与消极事项。 积极事项是指国家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消极事项是指国家依法不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一、侵犯人身权的刑事赔偿 1、错误拘留; 2、错误逮捕; 3、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4、刑讯逼供和殴打等暴力行为; 5、违法使用武器、警械; 二、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 1、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 2、再审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 7.2 国家承担刑事赔偿责任的事项 1、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巳执行的行为; 2、刑讯逼供、或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3、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造成财产损害的行为; 4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情形。 一、在刑事诉讼中,错误拘留,错误逮捕、无罪错判原判刑罚巳执行的行为 (一)错误拘留 1、刑事拘留的概念 刑事拘留是指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享有刑事拘留权。 2、公安机关的错误拘留 (1)适用刑事拘留的条件 ①必须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②具有法定情形; (2)法律规定的拘留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公安机关实施拘留的,一般为3日,特殊情况下允许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批准期限为7日。 *一般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14日,在特殊情况下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37日。 (3)错误拘留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 ①公安机关明知被拘留人没有犯罪或者缺少证明其犯罪的证据,出于不当目的,将其拘留; ②公安机关拘留被拘留人后经讯问发现其不应拘留但却不予释放或延期释放; ③公安机关实施拘留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发现足以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且检察机关又不批准逮捕,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超期拘留的; ④公安机关实施拘留时,有一定事实证明被拘留人有重大嫌疑,然而拘留后经讯问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应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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