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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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doc

國有宿舍及眷舍房地加強處理方案    行政院九十二年七月十日院授人住字第0九二0三0五四一三號函核定 壹、目的: 一、全面清查處理國有老舊眷舍及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以改善市容,美化都市景觀,促進土地合理利用。 二、促請各管理機關積極檢討國有老舊眷舍及首長宿舍,並加速處理無需保留公用之房地,以提高國家資產之運用效率,並充裕「中央公務人員購置住宅貸款基金」(以下簡稱住宅貸款基金)之收益,俾利循環運用。 貳、依據: 一、行政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一日院授財產改字第0九一00一四六七四號函核定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十點規定:「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或其他可建築使用之國有眷舍房地,應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督導各管理機關限期騰空收回,並由國有財產局積極處理。」 二、行政院九十一年七月十七日院授財產改字第0九一00一七七四四號函核定之「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事項計畫表」應辦事項第十項規定:由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訂定國有宿舍及眷舍加強處理方案,以(一)督導各管理機關優先處理收回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二)督導各管理機關限期騰空收回位於商業區、住宅區等建築用地上之國有眷舍房地。(三)研議處理收回國有眷舍房地之補助費、補償費等經費問題。 參、處理範圍: 一、首長宿舍部分:中央各級機關學校經管閒置或低度利用之首長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二、眷舍房地部分: (一)依「中央各機關學校國有眷舍房地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處理辦法)之規定,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規定核准配住,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住宅區之國有「眷屬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二)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一元化執行要點」第十點所稱之其他可建築使用之國有眷舍房地,且於民國七十二年五月一日前經中央各級機關學校依規定核准配住,位於都市計畫工業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種類為甲、乙、丙、丁種建築用地之「眷屬宿舍」房屋及其基地。 三、中央各級機關(構)學校經管之職務宿舍、單身宿舍,如有被占用、用途廢止、低度利用及閒置情形者,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已另案於各機關辦理經管公有宿舍管理情形季報時予以列管,中央各級機關(構)學校應依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之規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三十日前處理完畢,未處理完成者,納入經常性作業列管至處理完成為止,不適用本方案。 四、國營事業機構經管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除另有規定外,由各事業主管機關參照本方案辦理。 五、國防部經管之眷(宿)舍,由該部另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計畫」及「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等相關法規辦理,不在本方案處理範圍。 肆、業務劃分: 一、督導機關: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以下簡稱人事局)。 二、主管機關:中央各宿舍主管機關(各部會及相當層級以上之機關)。 三、執行機關:中央各首長宿舍及眷舍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 伍、處理原則: 一、清查檢討:主管機關應督促管理機關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以下簡稱國產局)提供之國有公用宿舍房屋清查成果或「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原則」第五點至第十點規定,全面清查經管本方案處理範圍內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不論其用途廢止、閒置、低度利用、不經濟利用或被占用之房地,均包含之),並依下列方式檢討有無保留公用之必要,以為處理之依據: (一)其經檢討已無公用之必要時,應由管理機關依陸、處理方式,循行政程序報請(眷舍房地先報請核定處理方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後,移交國產局接管,依法處理。 (二)其經檢討仍需繼續保留公用者: 1、首長宿舍部分:經檢討仍須作為首長宿舍或擬改作其他用途者,應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報主管機關(副知人事局)提報國家資產經營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使用。 2、眷舍房地部分: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擬訂興建計畫或使用計畫(格式如附件一)報主管機關提報國資會工作小組會議及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繼續使用;其未報准留用或未依限提出使用計畫者,不得繼續使用原有房地,並另依照陸、處理方式|二辦理。 二、擬具處理計畫: (一)首長宿舍部分:人事局已自九十一年七月起,請各主管機關每季(三個月)彙報經管首長宿舍清冊有案,請各管理機關以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之資料為準,就冊列首長宿舍為閒置或低度利用且經檢討無需保留公用者,應依陸、處理方式|一之規定,限於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擬具處理清冊(格式如附件二)報經主管機關彙送國產局列管(副知人事局)。 (二)眷舍房地部分:管理機關經檢討無需保留公用者,應依陸、處理方式|二之規定,限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前擬具處理計畫表(格式如附件三)報經主管機關彙送人事局列管。 陸、處理方式:管理機關檢討已無需保留公用必要之首長宿舍及國有眷舍房地,依下列方式處理: 一、首長宿舍部分: (一)經檢討已無須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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