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律师在场权-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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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律师在场权  中文摘要 试论律师在场权 中文摘要 很多国家也已对保障律师的在场权作出了规定,而我国立法至今未 曾涉及。本文尝试通过进行理论分析,指出律师在场权有必要在我国得 到确立,从而进一步实现保障人权、程序公开、平衡对抗和提高诉讼效 率。确认律师在场权,还需要有与之相关的一系列制度的配合实施。 全文分为五个部分,共计二万六千余字。 第一部分,律师在场权的起源。笔者从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一) 律师在场权的内涵分析。1、在审前阶段尤其是在侦查阶段律师更应在场。 2、除讯问时律师在场,当侦查人员实施某些侦查措施时律师也应在场。 违法的侦查行为不仅在讯问时可能出现,在其他侦查活动中同样有可能 存在。3、律师在场应该是实质意义上的在场。(二)律师在场权的理念 基础。律师在场权从本质上是公民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监督,反映了人权 保障理论、诉讼主体性理论、程序公正理论、多元价值平衡的客观要求。 第二部分,律师在场权主要国家之立法比较。笔者针对美、英、法、 意、德、日六国在律师在场权反面的立法进行比较,得出结论:现代各 个国家或地区基本上都抛弃了那种将侦查视为国家对公民个人进行单方 面追诉的观念,将国家追究公民刑事责任的侦查活动纳入到“诉讼”的 运行轨道。随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主体地位的增强,辩护律师在 侦查程序中的参与范围得到逐步扩大,辩护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在场权 在不同程度上都得到了承认。 第三部分,律师在场权的诉讼价值。本部分内容包括: I 中文摘要  试论律师在场权 (一)促进人权保障原则的实现。律师在场权正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具体体现。(二)促进程序公开原则的实现。即在侦查阶段面向律师公开, 但对其他人必威体育官网网址。(三)促进平衡对抗原则的实现。辩护律师作为犯罪嫌 疑人合法利益的维护者介入刑事诉讼,能够促进控辩双方在诉讼地位上 的实质平等和诉讼构造的平衡,打造公开、公正、透明的对抗制诉讼模 式。(四)促进诉讼效率原则的实现。律师作为第三方见证侦查讯问的过 程,一方面可以监督侦查机关,督促其合法开展审讯活动,为以后审判 的顺利、公正进行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能够帮助犯罪嫌疑人深入地 了解法律,使得犯罪嫌疑人向警方作准确的供述,实体真实更容易被发 现。 第四部分,我国建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可行性分析。笔者针对目前反 对确立律师在场制度的几种代表性意见,逐一进行分析驳斥。明确指出 在我国建立律师在场制度是可行的。律师在场制度与我国刑事诉讼程序 的接轨并没有原则上的困难,需要解决的只是技术上的衔接设计而已。 第五部分,关于我国律师在场制度的构建设想。本部分内容包括: (一)律师在场权的权利范围界定。(二)律师在场制度适用案件范围。 律师在场权制度可以适用所有的案件范围,以“情况紧急”作为例外规 定。(三)律师在场权的实施程序。1、权利告知。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 嫌疑人之前,有义务告知其享有的律师在场权。2、讯问在场。在讯问过 程中,律师有权在场,对于侦查人员威胁、利诱、刑讯逼供等违法的讯 问方式,律师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侦查人员纠正。律师可以就法律问题 向犯罪嫌疑人当场作出解答或解释。3、审讯结果固定。讯问结束后,律 师有权审阅并核对讯问笔录,在确认讯问笔录记载无误后,应在讯问笔 录上签字。将律师的签名与讯问笔录的有效性相联系,没有律师签字的 讯问笔录不具有证据效力,除非经审查后确认没有违法情形的存在。4、 II 试论律师在场权  中文摘要 权利救济。律师有权针对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律师在场权的行为, 向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四)赋予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执业豁 免权。必须确立并保证律师享有执业豁免权。确保律师在为当事人它提 供法律服务活动过程中,享有不受国家形式追究和行政处罚的权利。 关键词: 律师  在场权  人权保障 作  监督 者:刘 宇 指导老师:殷爱荪 III Abstract  英文题目 Discuss the lawyers right of present Abstract Many countries have to guarantee the lawyers right of present made a provision, but the legislation in China so far have not involved. This paper tries to through the theoretical analysis, and points out that the lawyer present right is necessary in our country have established, thus further realiz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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