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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实质性程序.xls
Sheet3 Sheet2 Sheet1 消费税实质性程序 被查单位: 编制人: 日期: 索引号:C8-4 检查期间: 复核人: 页 次: 项目 基本风险描述 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附表 索引 (一) 纳税环节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于销售时纳税。 2.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消费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C8-4-3 5.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委托个体加工的,是否按照税法规定由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国税发[1994]130号 6.生产企业将自产石脑油用于本企业连续生产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不缴纳消费税;用于连续生产乙烯等非应税消费品或其他方面的,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财税[2006]33号 7.单位和个人外购润滑油大包装经简单加工改成小包装或者外购润滑油不经加工只贴商标的行为,是否按照税法规定视同应税消费税品的生产行为。单位和个人发生的以上行为应当申报缴纳消费税。准予扣除外购润滑油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财税[2006]125号 (二)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为: (1)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4)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4.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 (三) 税目税率 1、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执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现行消费税税目税率简表整理如下,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消费税条例》附件(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的消费税相关要点,是否按照税法规定执行。 财税[2006]125号; 财税[2006]33号;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从高适用税率。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四)计税依据 一.从价定率的计税依据 1、 销售额 (1)销售额是否按照税法规定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外汇计算销售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2)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和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款项不包括在内: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其他价外费用,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均并入销售额计算征税。 《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的包装物的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消费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3)包装物:连同包装销售的应税消费品,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是否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4)视同销售:纳税人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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