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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的尺度--------在守法的基础上讲管理 干拥军 案例:“杨不管”事件 杨不管”实名杨经贵,是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的一名快退休的地理教师,在6月12日,吴店中学七年级二班上午的最后一堂课是地理。当课上到大概一半的时候,坐在第三排的陈康和杨涛两同学不知为什么突然发生了争执,随后两个人在课堂上打了起来,当时杨老师写完板书说了句:“要是有劲下课到操场上打去。”这时候,打架学生身边的两人把他们拉开,打闹才停止。被同学拉开后,杨涛回到座位上后突然头部向后仰起,搭在后排同学的课桌上,同时全身颤抖、口吐白沫。几位同学将杨涛抬起来,送到学校附近的长丰县第四人民医院吴店分院,当然杨老师也叫学生去通知了班主任。但是晚了,年仅14岁的杨涛离开了人世。 “杨不管”事件的处理 据说这名学生本来有隐患,也许心脏病之类的,打架诱发了。这事出来后,经过协调,共补偿杨涛家人20.5万,其中陈康家赔3万,学校赔7.5万,校长行政记大过,免去校长职务,而杨经贵赔10万,行政记大过,调离教学岗位 事件背后的隐情 这同一学校,就在半年前,一姓刘的学生用菜刀砍断了班主任的4根手指。原因是该学生上学经常迟到,班主任要让其家长来说明原因。这时学生举起了菜刀,要不是老师用手挡一下,他的脑袋就会劈成两半。那个老师最后被鉴定为轻伤,手指虽被植上,但已经丧失部分功能。这个学生才15岁,没有承担刑事责任,该老师仅医疗费就花了3万多元。 “管”与“不管”两难 管学生可能会给自已惹来麻烦,不管学生麻烦也会惹上身,而且一旦事情公开影响更大,还涉及师德问题与社会舆论的评击 。 该不该管学生?管到什么程度?说实在的,没有哪个老师心中有个标准。政府也不会给我们一个标准。 政府对学生的保护是铜墙铁壁 对学生的保护有《未成年保护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连《浙江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也对学生犯错是网开一面,取消了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等强制措施,最多是个记过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八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教师享有以下权利:(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第八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章学校保护中第十五条说“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十七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十四条“有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旷课、夜不归宿; (二)携带管制刀具; (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 “第十六条 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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