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水土保持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docVIP

浅析水土保持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doc

  1. 1、本文档共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浅析水土保持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   摘 要 水土流失是当今最大的环境问题,它给生态环境和社会经济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危害,甚至危及人们的生产生活安全,阻碍了可持续发展。本文通过对长汀县的实地调查,分析《水土保持法》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与作用,对比该法颁布前后长汀县水土流失治理方式的变化,旨在为我国其他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经验与借鉴。   关键词 水土流失治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制度   作者简介:吴露薇,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2011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81-03   长汀县地处福建省西部,是历史上文化名城,但同时它也是我国南方红壤水土流失最严重的区域。据1988年卫星遥感普查,全县水土流失面积达146.2万亩,占该县国土面积的31.5%。水土流失面积之大,历史之久,危害之深,程度之重,居全省之最,严重制约了长汀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的发展。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颁布实施以前,我国水土保持工作的开展主要依据“森林法”、“水土保持条例”、“护林防火条例”等。这些法律,条例由各级政府自上而下颁布,其执行也是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实施。由于条文中未能明确政府责任,加上缺乏针对性的措施和必要的法制宣传,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在这一时期,长汀县水土治理工作的开展很大程度上是依靠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是指依照法治精神,适应村民自治要求,由基层同一村落的村民在生产、生活中根据习俗和现实共同约定、共同遵守的自我约束规范的总称。豍作为民间法的主体之一,村规民约自下而上制定,具有内容具体,针对性强的优点。但它在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中,也因其固有的局限性未能取得明显成效。   1.过于强调处罚。在调查搜集到的村规民约中,绝大部分条款都是惩罚性条款。处罚的形式主要表现为罚款(5元-250元不等),强制拆除,不予上户口等。其中一个洋坑村的村规民约里还有“砍树5课以上,罚杀猪一头,放电影一部”等规定。由于水土流失区村民的生活普遍贫困,在实践过程中,大部分的村民都由于家庭条件困难而无法支付处罚款项,导致村规民约往往流于形式,难以实际执行。   2.缺乏治理建议及正面引导。由于缺乏实际有效的措施解决柴火问题,村民们只能选择上山拔草,砍柴等形式作为日常燃料的供给,这种做法无疑使水土流失问题变得更为严重。   3.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通过走访村民我们了解到,村规民约的实施并没有专人负责,对于村规民约的执行情况也没有进行定期或是不定期检查,这样的村规民约缺乏强制性及严肃性,不能够真正有效的执行。   4.罚款缺乏法律依据。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必须由有权的行政机关做出。村委会并不属于国家行政机关,它无权规定罚款,而应当以说服教育的形式为主。显然我们调查的村规民约都与此相违背。在处罚条款的规定上,村规民约还有很大的随意性不合理性,个别条款明显重于国家社会治安处罚规定的罚款限额。   一、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   任何被称之为法律制度的制度,必须关注某些超越特定社会结构和经济结构相对性的基本价值。豎立法目的是与价值相关联的概念,是价值取向的最直接,最明确的表达。豏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一条将立法目的规定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产。该法的颁布与实施成为了长汀水土流失治理的依据及行为准则。其中,《水土保持法》第4条作为指导水土保持工作的基本方针,既是立法基本原则的体现,又作为防治工作中的经验总结,为水土流失治理提供了技术性的指导。   (一)预防为主,保护优先   《水土保持法》将第三章规定为预防,这是对“先污染,后治理,先开发,后保护”的反思与颠覆,也是对国内外水土保持经验和教训的总结。预防就是要基于现实的科学知识去评价风险,以避免行为对环境的损害。预防为主作为水土保持的核心,同时也是解决环境问题的要义。与一切环境问题相同,水土流失防治的起点即是预防。只有抓住这一点才有效能够避免和减轻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引发的水土流失,从源头保护水土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长汀属于花岗岩地貌,土壤结构疏松,含沙量大,水土流失区土壤的抗蚀年限仅为黄土高原水土流失区的1/10。由于生态环境脆弱,其表层植被一经破坏,很难恢复。因此,在治理的过程中要尽可能的做到防范于未然,避免因人类活动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在自然因素无可避免的情况下,也应当做事先好预警措施。2011年新修订实施的《水土保持法》将保护优先纳入了立法原则,它与预防一脉相承,强调了对已治理区,生态优良区的保护,是预防的有益补充。   (二)全面规划,综合治理,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相较于其他法律的宏观性原则,水土保持法的基本原则更具有技术指导性,为

文档评论(0)

jingpinwedang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