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农村宅基地调查.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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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农村宅基地调查   摘要:本文介绍了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制度的变迁,阐述了农村宅基地调查的意义,分析了农村宅基地调查的技术要求、存在的问题和处理的方法,最后对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宅基地;调查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回顾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农村宅基地的政策经历了多次变迁,从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变迁角度,可将其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年-1956年):农村宅基地私有时期,即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农民。1950年通过的《土地改革法》规定“国家将依法没收或征收得来的土地无偿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该时期建立了以受法律保护的农民土地私有制、宅基地可以自由流转、宅基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一体化等为核心的宅基地制度。   第二阶段(1956年-1988年):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时期,即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归集体、农民只拥有使用权。该时期将农民所有的一切土地包括宅基地都转变为集体所有, 1978年改革开放以后,随然实行了分田到户,但农村宅基地仍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并严禁土地流转;该时期构建了我国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基本框架,并由此形成了我国农村个人住房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相结合的产权结构。   第三阶段(1988-至今):农村宅基地集体所有、使用权流转转轨时期。该时期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制度未变,但在使用权制度和政策上有着微调和改进。   在社会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乡一体化进程不断地冲击着宅基地制度,其中也更加暴露出农村存在的土地问题;无论是城市化进程还是农民融资,农村的发展都离不开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土地的市场化配置。可以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二、农村宅基地调查的意义   为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满足现代地籍管理的要求,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规模宏大的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   农村宅基地调查,是一项关系社稷民生的大事,是国家惠民政策的重要体现,是摸清10亿农民住房情况的重大国情国力调查,是维护农民权益、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证,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证国民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只有通过农村宅基地调查,掌握全面、真实、准确的农村宅基地基础数据,才能为科学编制新农村发展规划提供关键的基础数据,才能为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合理有效利用土地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   农村宅基地调查是国民经济建设必不可少的基础性、公益性、前瞻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技术性高、政策性强。搞好农村宅基地调查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统一部署、精心实施,全面推进、突出重点,创新方法、完善机制,确保调查成果真实、可靠、完整、准确,从而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效、高质服务。   农村宅基地调查是一项利在当代、惠及子孙的大事,需要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支持,共同维护和完善农村宅基地调查成果,使其为中国的经济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三、农村宅基地调查的主要内容   农村宅基地调查与其他地籍调查一样,调查单元是宗地。根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及地籍调查的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实地调查每一宗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建筑物、用途及四至等状况,包括绘制宗地草图、喷涂界址点、填写调查表及指界人员、权利人、临宗权利人签字盖章等。采用全野外数字化方式实测每一宗地的界址点、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的地形、地物要素等,再利用符合要求的成图软件将地籍、地物、地形等数据按照一定格式进行编辑处理,同时将权属调查相关资料一并录入,形成符合要求的统一格式的数据信息。   四、农村宅基地调查的基本要求   1、农民宅基地范围的确定,原则上按农民实际建造房屋及其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确定。有围墙的按围墙外墙线定界;没有围墙的按照主房和副房的外墙轮廓线定界,但宅基地范围已划出无争议的可以按实际控制使用范围定界。房前屋后的晒场、空地等视其使用情况可以划入宗地内。但独立的农业生产性建设用地及附属用地(如猪、牛、羊圈、积肥设施等)不计入宅基地面积范围内。   2、村庄内公共通道、道路、排水沟等属公共设施用地,不能划入农户宅基地范围;规划道路、排水沟等公共设施拟占用地,也不能划入农户宅基地范围。   3、落地阳台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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