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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境)
联合培养资助协议书
上海财经大学
二○一四年印制
填写说明:
1.请一律使用墨水笔或毛笔填写,勿使用圆珠笔,不得有遗漏。
2.乙方应按照甲方确定的留学期限填写,并严格执行本协议的约定。
3.本协议书的条款由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甲方:上海财经大学
住所:上海市国定路777号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留学人员)
学号 ;
身份证号码 ;
联系电话 ;Email 。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在甲方资助和支持下出国(境)留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为实施国家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满足国家和学校人才培养计划和事业发展的需要,接受乙方的申请,同意派遣乙方按甲方录取的留学身份赴 (国家\地区) (学校)留学,期限为 个月。
第二条 甲方同意乙方申请甲方资助时选定的留学专业和制定的留学计划。
第三条 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 对乙方留学资格最终审定,对乙方出国留学给予必要的指导,并向乙方提供有关出国(境)留学的咨询和服务。
2. 为乙方办理出国(境)留学手续提供帮助和方便。
3. 向乙方提供或保障乙方获得如下具体经费资助:
学校资助研究生出国联合培养的费用,包括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在国外学习期间的奖学金和往返一次的国际旅费。
奖学金包含(但不仅限于)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其余费用由学生本人自理。奖学金标准统一为每人每月1100美元。甲方以学校公派留学专家组会议批准之日的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美元卖出价为基准计算的人民币支付,由学校财务处于机票出票后拨付学生银行卡内。委培生或定向生的奖学金统一为每人每月550美元,其余部分由乙方自筹。学生派出前或抵达留学所在国(地区)后,必须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政府或留学单位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
国际旅费是指申请人居住地到国外接受学校所在国家(地区)口岸之间一次往返国际机票经济舱的费用。往返国际机票由甲方指定的机票代理人购买。学生须根据资助期限提早预订往返机票,向机票代理人提交《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出国留学人员机票预订确认及出国、归国行程报告表》,凭获准签证确认机票并出票。
4. 甲方委托财务处拨付乙方确定留学期限内的奖学金,乙方行前拨付首期即总金额的90%,剩余的10%待乙方学成归国,考核通过后补发。考核时必须出具医疗保险凭证(发票),否则不予补发。
第四条 乙方承担的义务:
1. 乙方须根据中外双方交流协议及《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境外高校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与成绩转换的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到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办理课程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事宜。
2. 出国前须填写《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公派留学离校审批表》,交研究生院。
3. 保证完成第二条所规定的留学计划,并保证在第一条确定的留学期限内学成回国。否则,甲方将按违约追究乙方的经济赔偿责任。
4. 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确定的留学期限、留学国家、留学身份和留学计划,不得中途回国,不得擅自放弃学校公派留学身份。
5. 甲方发给乙方的奖学金中已包含国外医疗保险费用,乙方出国前或出国后须按照留学所在国(地区)或学校(单位)要求及时购买医疗保险。因未购买医疗保险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自理。
6. 留学期间须与保持经常联系,汇报学习进展情况,填报《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情况报告表》要树立回国服务、为国服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自觉维护祖国荣誉,服从使领馆的指导和管理;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与当地人民友好交往。留学期间的公派身份不因经费资助来源变化而改变,应遵守公派留学的有关规定。始终应遵守公派留学有关规定。《表》《公派出国留学人员学习情况报告表》《表》
第七条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书正本一式叁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点: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院(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777号)
乙方紧急事务国内联系人1:
姓名: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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