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五.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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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重难点精选五 M mq 九、国家结构形式 (一) 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我国的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其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第一,我国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情况。我国是有 56 个民族的大国,少数民族占全国总人口的 10%,分布在 60%的土地上,与汉族形成了大杂居、小聚居、交叉居住的情形。少数民族的人口数也极不平衡,有的甚至只有几千人。这样的民族成分和民族分布情况不宜建立联邦制的国家。 第二,长期实行单一制的历史传统。我国自秦汉以来,一直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制,虽然在漫长酌历史过程中有分有合,但没有出现大的分离局面,即使有分离,时间也不是很长。 第三,融洽的民族关系。在我国历史,民族关系的主流是友好的、和睦的,虽然有时候也会发。生战争,但各民族共同创造了中华文化是不可怀疑的事实。这就为实现单一制提供了可能。 第四,民族经济的共同发展。民族经济的共同发展是我国建国以后的一项长期的任务,只有在单一制的条件下,才能充分整合国内的资源,使各民族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 第五,国防建设。建立统一的国家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心愿。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无论是哪个民族掌握统治权, 都力图把我国建设成为集中统一的国家, 不允许分离。 许多少数民族地方处于我国的边疆地带,在国防上有着重要的地位。从加强国防建设来考虑,也比较适合采用单一制。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范围内, 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的政治制度。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具有自己特点的政治制度,不同于民族自决和民族文化自治,是在中国革命政权建设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1947 年 5月 1 日内蒙古自治区宣告成立,它是新中国成立前的第一个相当于省一级的民族自治地方,并为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奠定了基础。1954 年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将自治地方确定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用根本法的形式来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现。 2.民族自治地方和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宪法第30 条)。民族乡则不是民族自治地方,但在经济、文化等方面可采取相应的措施。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民族自治地方的的人大中,除实行自治的民族代表外,也应有其他民族的代表;人大常委会中,应当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以及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要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3.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自治的核心) 自治权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管理本地方、本民族内部事务的自主权。 按照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自治权概括起来主要有下列方面:第一,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制定的、有关本地区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基本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自治机关的职权、活动原则、工作制度以及其他的各种有关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在自治权的范围内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特点,针对某一方面的具体问题而制定的,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对于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 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三,管理地方财政。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由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第四,安排和管理地方经济建设事业的自主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方的特点和需要,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五,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的自主权。 第六,依照法律规定,组织维护本地方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七,其他方面的职权。 (三)特别行政区制度1.特别行政区的概念与特点特别行政区是指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受中央人民政府统一管辖。但特别行政区又不同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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