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点关门” 对福利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柳 锐.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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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点关门”对福利影响的经济学分析 柳 锐 罗 煜 (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100872) 内容提要: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本文通过对北京部分营业场所的调查,并从法律经济学、福利经济学角度,分析了“两点关门”的规定是否能够真正提高社会福利。 关键词:两点关门 法律经济学 福利 一、 引 言 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娱乐场所得运营、监督等方面进行了较全面的规定。该条例的颁布实施,提高了娱乐业准入门槛,加强了对娱乐场所日常运营的规范,加大了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总体而言,它对规范娱乐市场,保护商家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的发生有积极意义。 但是,条例个别条款的制定仍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中,第三章第二十八条规定:“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而在条例颁布之前,娱乐场所是可以全天二十四小时营业的。 据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副司长张新建接受媒体采访时解释,“凌晨两点停止营业”的内涵是,经营者停止接待消费者,停止为消费者服务,而消费者也应该自动停止娱乐活动,离开娱乐场所。因此达到时限时,娱乐场所可以根据法律要求消费者离开。如果各地对规范有变更的要求,可以按程序向国务院法制部门提出,由其对《条例》进行解释,按照法定程序修改。 条例中所说的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场所,包括以人际交谊为主的歌厅、舞厅、卡拉OK,以及主要依靠游艺器械,如电子游戏厅、台球厅等场所。宾馆、饭店、网吧、酒吧、茶吧、咖啡厅、洗浴、桑拿、按摩等场所并不属于该条例的管理范畴。 有关部门对该条款的解释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凌晨两点之后,往往是“黄赌毒”犯罪的高发期;由于管理人员疲劳,事故隐患不易发现,深夜也是消防安全事故的多发时段。为预防违法犯罪活动,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必要对营业时间加以限制。 第二,一些娱乐场所通宵达旦地营业,其音乐噪音、人员往来嘈杂,严重侵扰和影响了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近年来,不少群众对娱乐场所的扰民现象反映强烈。限制营业也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休息权利和正常生活。 第三,凌晨两点以后,场所内的消费者数量逐渐减少,经营者仍然开启全部设备、滞留全部工作人员,必然导致成本相对增加,但要关门又因缺乏依据而易于消费者发生矛盾、冲突。现在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便于业主降低经营成本。 从立法的初衷来看,条例中“每日凌晨2时至上午8时,娱乐场所不得营业”的规定是积极的,有关部门对该条规定的解释也貌似合情合理,但是立法者的意图与法律实施的实际效果之间往往存在差距。法律经济学认为,一旦法律的制定是一厢情愿或有损整个社会效率的,在实践中通常会流于形式而无从贯彻。该条规定一出台,即刻引起社会各界的争论,可见它给社会带来的影响远非立法者想象的那样简单。本文就从有关部门对该条规定出台的三条理由出发,探讨这样的规定究竟能否在实践中实现立法意图,并且我们将从法律经济学的视角重新审视这个问题背后的逻辑。 二、 置疑与论证 针对引言中提出的问题,笔者对北京市部分娱乐场所进行了调查,力图通过条例实施的实际情况分析“两点关门”是否能够达到立法者所希望达到的目的。 (一)“两点关门”是否能够真正防止“黄赌毒” “黄赌毒”等不良社会现象及违法犯罪行为,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不利于社会稳定,历来是党和政府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根据相关部门的解释,“两点关门”的首要目的就是有效杜绝出现在部分娱乐场所的“黄赌毒”现象。不可否认,一些违法经营的娱乐场所确实是“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发区,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娱乐场所的经营与“黄赌毒”现象有着等价的关系,“两点关门”对防止“黄赌毒”到底会起多大作用值得商榷。 当仔细研究“两点关门”这条规定时,我们发现,如果要实现条例所希望的目的,即有效遏制“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现象,以下假设必须先验地成立: 1.从整个社会来看,“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现象大部分发生在条例所约束的娱乐场所,即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 2.“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普遍发生于凌晨两点之后; 3.“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会因“两点关门”而改变作案时间、地点和方式,即违法犯罪分子的行为具有稳定性。 但是,实际情况是,以上三个假设并非总是成立,甚至基本不成立。 条例所指的娱乐场所并不能代表大多数“黄赌毒”等违法犯罪现象发生的场所。 由于缺乏详细资料,本文无法准确地对“黄赌毒”等现象发生的场所进行统计。但是从常识和逻辑上都不难发现,歌舞游艺类娱乐场所并不只是“黄赌毒”现象唯一发生地,大量其它类型的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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