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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技术人员的依法执业 安徽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 医疗机构监督处 左红云 意义 行政管理-依法执业; 法律的要求; 有利于社会、百姓; 有利于医疗秩序、医师权利的保障; 保护医疗机构管理者自身的利益; 三个层面 卫生技术人员 依法 执业规则 卫生技术人员的概念 医疗卫生人员(狭义): 是指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疗卫生人员;包括医师、护士、乡村医生、医技人员。 注:已获得专业技术职称,但不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不属于医疗卫生监督对象 ,在此不进行讨论。 基本概念 医师: 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医师分为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两级和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公共卫生4个类别。 医师从事执业活动应当符合三个条件,首先是经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助理医师资格证书,其次必须经过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第三是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 基本概念 医技人员:是指专项医疗技术的实施主体—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护士:是指依法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并经注册在医疗保健机构从事护理的专业卫生人员。 法律的基本框架 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 规范性文件、文件、标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5.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8.28) 执业医师法配套文件 《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 《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 《卫生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暂行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考务管理暂行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违纪处理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法规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 《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 考核考试暂行办法》 其它略。(详见《医疗卫生监督管理法规文件汇编》第二部分) 《执业医师法》简介 主要内容:《执业医师法》规定了医 师的准入制度为考试制度,并规定了报 考资格;规定了医师的注册及执业规则, 规定了相应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 考试制度 主要内容 执业医师资格通过国家统一考试取得; 医师资格一经取得,终生有效,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非法剥夺; 注册制度 取得医师资格后,必须经注册才能取得依法执业的资格。 注册的要求 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与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一致 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以上类别医师资格的,只能选择一个类别的一个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例外情况 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临床类医师,因工作需要,可在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情况下,申请临床类别的至多3个专业进行注册。 例外情况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工作的临床(公卫)医师,经考试合格获得公卫(临床)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卫(临床)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医师注册中需强调的问题 重新注册; 变更注册; 不予注册; 注销注册; 重新注册 中止医师执业活动二年以上的; 法律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人员,应当首先到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组织,接受3至6个月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变更注册 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 范围的,需到原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注 册手续; 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甲类、乙类传染病传染期、精神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工作的; 重新申请注册,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或组织考核不合格的; 卫生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注销注册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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