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MO-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2004.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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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各缔约国政府 愿共同制订统一原则和有关规则,以增进海上人命安全, 考虑到!% 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缔结以来的发展情况,重新缔结一个公约,以替代 !% 公约,可以最好地达到这一目的, 特议定下列各条: 第 条 公约的一般义务 ’ ()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实施本公约及其附则的各项规定,该附则应构成本公约不可 ( 分割的部分。凡引用本公约时,同时也就是引用该附则。 ()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颁布一切必要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并采取一切必要的 ) 其他措施,使本公约充分和完全生效,以便从人命安全的观点出发,保证船舶适合其预定的用 途。 第’’ 条 适用范围 本公约适用于被准予悬挂缔约国政府国旗的船舶。 第’’’ 条 法律、规则 各缔约国政府承担义务将下列各项文件送交政府间海事协商组织 (以下简称“本组 织”)的秘书长保存: () 被授权代表缔约国政府管理海上人命安全措施的非政府机构的名单,以便分送各缔 ( 约国政府,供其官员参考; () 就本公约范围内各种事项所颁布的法律、法令、命令和规则的文本; ) () 根据本公约规定所颁发的足够数量的证书样本,以便分送各缔约国政府,供其官员 * 参考。 第’+ 条 不可抗力情况 () 在出航时不受本公约规定约束的船舶,并不因天气恶劣或任何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 ( 偏离原定航线而受本公约规定的约束。 () 由于不可抗力或因船长负有搭载失事船舶人员或其他人员的义务而登上船的人员, ) 在确定本公约的任何规定适用于该船时,都不应计算在内。 根据 年 月 日生效的本组织公约的修正案,本组织更名为“国际海事组织”( )。 !,- . -- ’/0 ·! · 第 条 紧急情况下载运人员 ! () 为了避免对人命安全的威胁而撤离人员时,缔约国政府可准许它的船舶载运多于本 公约其他规定所允许的人数。 () 上述许可并不剥夺其他缔约国政府根据本公约享有的对到达其港口的这种船舶的 # 任何监督权。 () 给予此项许可的缔约国政府应将任何这种许可的通知连同对当时情况的说明送交 $ 本组织秘书长。 第 条 以前的条约和公约 !% () 在缔约国政府之间,本公约替代并废除 年 月 日在伦敦签订的国际海上人 ’() ( * 命安全公约。 () 本公约缔约国政府之间目前继续有效的有关海上人命安全或其有关事项的所有其 # 他条约、公约和协定,在其有效期间,对下列事项仍应继续充分和完全有效: ( ) 不适用本公约的船舶; ! ( ) 适用本公约的船舶,但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事项。 () 至于上述条约、公约或协定与本公约的规定有抵触时,应以本公约的规定为准。 $ () 本公约未予明文规定的一切事项,仍受缔约国政府的法律管辖。 + 第!%% 条 经协议订立的特殊规则 所有或某些缔约国政府之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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