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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审查人员综合评价.doc
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审查人员综合评价
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许可审查人员(以下简称审查人员)的考核工作,确保审查人员评价结果的客观和公正,正确使用审查人员,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省质监局对行政许可审查人员的管理要求和《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审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质监局注册审查员资格,在山东质量认证中心行政许可审查人员数据库备案,并承担质监行政许可现场审查任务的人员的考核评价。
第二条 评价原则
渠道正式、内容客观、依据充分、评价公正、信息公开
第三条 评价信息来源
内部评价信息
内部评价信息包括:
由审查部审查计划管理岗位作出的审查计划执行情况评价;
由审查部材料审查岗位作出的实地核查及上报材料质量评价;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作出的参加继续教育、专业发展和日常培训的评价;
由人力资源管理部作出的各种监督检查的评价;
由审查部作出的为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的评价。
外部信息
外部评价信息包括:
被核查单位反馈的信息、市局观察员反馈信息、国家或省局对技术审查工作后续监督结果、审查组成员互相评价的结果、社会各界监督反馈结果(包括各类举报投诉)、来自审查员所在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反馈信息等。
第四条 评价职责
(一)人力资源管理部负责以下信息的收集和处理
1、组织年度评价工作,收集、汇总、上报评价结果;
2、审查人员参加年度继续教育和专业发展培训的情况;
3、审查组实地核查的后续跟踪;
4、 举报投诉调查结果;
5、审查人员对行政许可相关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情况。
(二)审查部审查计划管理岗位负责以下信息的收集和传递
1、审查人员接受和完成审查任务的情况;
2、审查人员参加核查前派组会议的考勤情况。
(三)审查部技术审查岗位负责以下信息的收集、汇总和传递
1、实地核查上报材料质量情况;
2、审查人员专业能力和审查能力。
第五条 评价实施
中心人力资源管理部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本年度审查人员综合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传递至中心审查部,同时上报省局许可办和相关部门。
实时评价发现的问题按照《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审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年度评价结果计算
本细则第三条收集的各类评价信息包括减分项和加分项,其中提供行政许可技术支撑评价项目为加分项,根据审查员承担任务工作量和重要程度,可获得最高20分的附加分值。各项评价信息按权重分配分别统计计算。年度评价结果总分100分:
年度评价总分值=【人力资源管理部评价分值×20%+审查计划管理岗位评价分值×10%+技术审查岗位质量评价分值×70%】+技术支撑附加分。
根据年度评价分值划分评价等级,确定次年使用状态。
评价等级 优秀 良好 一般 较差 等级比例 20% 40% 35% 5% 使用状态 正常使用(择优) 正常使用(均衡) 限制使用 暂停或停止使用
第七条 评价结果的使用
人力资源管理部根据年度评价结果作出次年对审查人员的使用建议,报中心审批。审查人员使用原则:
(一) 正常使用:实行均衡使用和择优使用相结合的原则;
(二)限制使用:根据限制原因分别采用以下措施限制使用:
诫勉谈话并观察使用的,仅安排保持资格所需的审查经历;
专业能力或审查能力不满足要求的,参加有关培训或采取其他提高能力的有效措施,考核合格后,经试用和评价满足要求者转为正常使用。
暂停或停止使用:根据《山东质量认证中心审查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其他情况:接受诫勉谈话、暂停使用等处置的审查人员,处置年度内评价结果为限制使用或暂停使用。
第八条 本细则由山东质量认证中心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附:各岗位人员评价记录表
附件一《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评价记录表》
附件二《审查部计划管理岗位评价记录表》
附件三《审查部技术审查岗位评价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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