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型大学的生成机制、价值重构与途径选择.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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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型大学的生成机制、价值重构与途径选择.doc

创业型大学的生成机制、价值重构与途径选择   摘 要:大学、政府和市场三方相互作用、大学职能变迁和大学内部的权力制衡,是欧美创业型大学的主要生成机制。创业型价值观反映了传统学术价值观中的核心价值理念与服务经济的社会责任意识、市场导向的绩效理念的磨合与兼容。知识创新、技术转移与组织转型的协同,学术自由、大学自治与社会责任的结合,大学与政策制度环境的互动,结合自身个性转型的策略选择,是建立和发展创业型大学需要特别关注的四个问题。   关键词:创业型大学,生成机制,价值重构,路径选择   一、创业型大学生成与发展的动因   “创业型大学”是美国著名高等教育学家伯顿·克拉克教授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提出的一个概念。他敏锐地觉察到,世纪之交,各国的高等院校都面临着变革的压力以及“政府、工业和社会集团急剧增长的新需求”的挑战,“变革是不可避免的,大学或者被变革吞没,或者它们能艰苦工作,以允许它们更好地控制自己的命运的方式改变它们的特征”[1]。他认为“大学必须发展灵活的能力,让它们能够以可持续的方式把新与旧、变革与延续编织在一起”。他曾经采用“前摄性大学”(proactive university)和“创新型大学”(innovative university)来描述此类非传统大学的新特征。1998年在出版《建立创业型大学:组织上转型的途径》一书时,他决定使用“创业型大学”(entrepreneurial university)来命名此类新型大学,并将它们的共同特征和关键要素归纳为五点:“多元化的资助基地”、“强有力的驾驭核心”、“拓宽的发展外围”、“激活的心脏地带”和“整合的创业文化”。[2]美国学者亨利·埃兹科维茨将创业型大学区分为“美国模式”(大学创业活动作为研究的延伸)和“欧洲模式”(大学创业活动作为教学的延伸)两种。[3]在美国,典型的创业型大学比如麻省理工学院、斯坦福大学等等,主要是从研究型大学发展演变而来。当社会经济转型和需求发生急剧变化时,它们能够对传统的办学理念特别是学术追求和承诺作出相应变通和调适,将学术研究、推广延伸与社会服务尽可能恰当地结合起来,通过技术的推广、孵化,既满足了企业和社会的需求,又进一步扩大了有应用前景的基础研究和技术集成与创新研究,强化了研究的强度,拓展了知识的内容。欧洲的创业型大学则大多是由一些教学型大学发展而来。究其原因在于,欧洲国家的研究型大学受传统学术价值观的影响较深,在内部形成了坚厚的壁垒以抵御政府的压力和市场的诱惑,反而是一些新大学特别是应用技术型大学,如英国的沃里克大学、瑞典的恰尔默斯大学、荷兰的特文特大学和芬兰的约恩苏大学等,能够及时回应劳动力市场和技术市场需求的变化,积极为社会和企业提供应用型人才与实用型技术服务,以促进所在地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新型应用人才的培养和创新、创业活动的推进,对大学组织机构转型和课程的调整与变革提出要求,促成不同于原有高校的新大学的诞生。亨利·埃兹科维茨强调:“当今的创业型大学是各种大学模式的综合体,包括传统的教学学院、多科性技术工程学校、赠地学院和研究型大学。”[4]我们理解他是在强调创业型大学是由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转型、发展而来,因而也具有若干层次和不同类型。   尽管“创业型大学”是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因伯顿·克拉克的研究得名,但此类不同于传统大学的理念更新与组织变革却由来已久。以美国为代表的创业型大学生成或嬗变的路途连续而漫长。专利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风险基金公司的介入、高技术公司战略的实施以及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确立,为研究型大学向创业型大学的转型奠定了基础。具有深远意义的事件包括:1927年,威斯康星大学开始实施专利许可计划;麻省理工学院院长康普顿通过专利制度体系来建构学校与企业的关系,成立专利委员会和专利管理委员会全面实施专利管理,同时鼓励教师接受公司的咨询、开设公司;1937年麻省理工学院与研究公司(面向大学的校外专利管理和风险基金公司)签署协议,开创了大学科技成果转让的第三方模式,促进了实验室的技术创新成果有效商品化,双方的这种合作一直延续到20世纪60年代;1970年,斯坦福大学正式成立技术许可办公室,由学校出面申请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给学校带来更为可观的收入;1980年《贝伊—多尔法案》允许大学和小企业享有用联邦研发经费产生的科技成果的专利使用权,该法案也成为促进创业型大学范式产生的里程碑式法案,使得更多的美国大学被纳入加速专利成果转让的轨道之中。[5]麻省理工学院和斯坦福大学所进行的一系列重要实践探索,在促进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让此类不同于经典大学(如斯坦福大学曾经被誉为“西部哈佛”,但又被称为“不似哈佛,胜似哈佛”)的新型研究型大学声名鹊起。因此,欧美等国创业型大学的发展过程实质是一个渐进的连续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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