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办法.docVIP

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与处置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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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必要物质条件。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的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登记、使用、清查、处置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对固定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实行校、院(部、处)二级管理体制。资产管理处对全校固定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如下: 1.拟订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和规章制度; 2.主持、参与仪器设备和家具采购和验收等工作; 3.审核办理固定资产增加、处置等手续; 4.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的清查和统计及上报工作; 5.监督、检查固定资产使用、维护和管理情况; 第五条 各学院、各单位是学校固定资产二级管理单位,二级单位的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管理人员变更时,要办理交接手续并及时到资产管理处备案。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上级及学校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2.负责本单位资产账、卡、物的管理,定期检查核对,保障资产安全、完整,积极配合学校的核查、统计; 3.申报购建计划,参与可行性论证及市场调研活动,并负责验收; 4.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调配,保证固定资产使用效益,督促检查使用人员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 5.提出固定资产处置意见。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 第六条? 属于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固定资产: 1.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800元(含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 2.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300元(含300元)以上, 800元以下的,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仪器设备视为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与固定资产相同。 3.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价在200元(含2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家具。 4.文物及陈列品无论价值多少均视为固定资产。 5.房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包括教学和科研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产经营用房、仓库、食堂用房、锅炉房等;建筑物包括道路、桥梁、围墙(含大门)、水塔、雕塑等;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讯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6.在原有房屋及建筑物的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工程项目列为固定资产;临时改建及一般性装修不列入固定资产范围。 第七条? 凡是自制、接受捐赠或调拨的资产,符合第六条规定的都应估价列入固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许隐匿留用。 第八条 固定资产分为十六大类: 01房屋及建筑物 02土地及植物 03仪器仪表 04机电设备(车辆) 05电子设备 06印刷机械 07卫生医疗器械 08文体设备 09标本模型 10文物及陈列品 11图书 12工具 13家具 14行政办公设备 15被服装具 16牲畜。 第九条 固定资产计价标准 1.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调拨价以及运杂费、保险费等记账; 2.自行建造的设备及已竣工的房屋及构建物,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对投入使用的房屋及构建物超过两年仍不能做出工程决算的,按照工程概算金额入固定资产账,待决算完成后再作调整; 3.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和增建的固定资产,应按改建、扩建和增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和增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增计固定资产原价; 4.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证或者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记账; 5.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不能查明原价值的,按照估价入账;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值入账; 7.用外币进口的设备,按当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币值后计价入账。 第十条 固定资产不实行折旧,按原值入账。 第十一条 已经入账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账面原值: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管理处负责办理,并对固定资产有关账目作相应调整。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添、验收和登记 第十三条 增添固定资产,必须根据教学和科研任务等各项工作实际需要,避免重复购置,造成积压浪费。批量采购固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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