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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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理由之治的法治 玛蒂尔德·柯恩· 摘要 在当今的法律思考中,法治的概念已与法律决定的做出者应当提供理由证成 其决定这一观念不可分离。然而,法治的概念能在何种程度上被理解为理由之治 的确立?笔者要探讨的是给出理由是否在以下意义上与法治有着必然联系,即, 如果一个法律体系的决定不是由公开、清楚有力的理由支持的话,就将违背法治。 笔者将论述,对给出理由的关注印证了程序法治观和实质法治观。在笔者看 来,给出理由是程序法治观的必要组成部分,因为所有看起来需要的程序性解释 只是,国家无论做什么都是以一种可预期的、持续~致的方式做出并由理由加以 证成。同样,给出理由是实质法治观的核心特征。实质法治观主张法治的主要目 的是确保公正的结论。在这一视角下,要求法律决定者给出理由比其他做出决定 的形式更容易保护我们免于(权力的)滥用。 按照这一新思路,本文将得出结论认为对于法治的理论反思应当比过去更多 地注意给出理由的法律义务,从而得出与情境高度相关的,对于法治及其优点的 评价。 导言 请思考下述若干年前发生在美国法院的地区法院法官和争论双方的一方的辩 护人之间的交流: 里尔法官:被告提出的不予受理的提议不予支持,解除中止的提议也不予支 持。很抱歉,不予受理的提议有十天时间可以修改。 凯茨先生:不支持解除中止的提议? 里尔法官:对,不支持。 凯茨先生:尊敬的先生,我能问问理由吗? 里尔法官:律师先生,因为我刚刚说了。1 这一简短对话也许警醒了我们当中大多数曾以为我们所生活的这一政体对法 治予以了非同寻常的尊重的人。事实上,里尔法官遭到了一项司法不当的指控。2 作为负责裁定这一指控的法官之一,科岑斯基法官在他的异议中用下述术语表达 了他的困惑:“没人有知道为什么地区法院的法官做了他所做的这些….那一项命 毒哥伦比亚大学 2真正的指控并不是基于里尔法官没有给出理由这一事实,而是宣称他“不适当地使一位富有 魅力地女士受益。”然而,里尔没有给出理由的确成为主管裁判这一指控的专门小组成员争论 的焦点。 359 令没有给出理由,没有援引权威,没有提及提议或其他请愿书,没有设定联系 no bond),没有平衡权益。这两项命令是对司法权力的粗暴运用。”3 (imposed 我认为科岑斯基确切地指出了当代有关法治理想的理解的本质特性:我们通 常都期待做出影响我们生活的决定的公职人员证成他们的选择。我们假设,法官 总是被要求为其决定给出理由。更为普遍地是,我们认为所有的公职人员,无论 他们是政府官员,选举出来的代表或行政人员,都应该给出一些形式的原因以证 成他们的行为。如果他们不给出他们的理由,我们当然也不指望他们会承认并坦 率地宣称他们在运用粗暴的权力肆意裁判。换言之,我们假定我们的法律体系是 建构在拒绝粗暴权力的基础上的。麻烦的是,里尔法官使用了专制的语言。他的 ratione 陈述令人想起专制君主的格言:“sicvolo voluntas”,这可 sicjubeo,statpro 以被译作“我愿意如此,我命令如此,我的意志应当成为一个理由。”4巴洛克国 王不为他的决定给出理由,因为他的意志就是他的理由。作为最终的主权者,他 所需要的就是让他所意愿之事成为法律。他的权力不受任何可能要求他以任何形 式证成自己决定的法律限制。 在这篇文章中,我认为在当今的法律思考中,法治的概念己与法律决定的做 出者应当提供理由证成其决定这一观念不可分离。在论述这一观点时,我援引的 是尼尔·麦考密克的观点,他最近重新思考了法学是--N论证性学科这一观点。3 在他看来,“问题(在于)如果‘法律’是一个在这一意义上可以争论的东西,是 否会有‘法治’。,,6他的阐述暗示着,任何法治理论或者将法治与其他治理制度区 别开来的理论都不能无视法律实践的这一个面向。我试图通过论述没有给出理由 就无法实现法治来进一步深化这一观点。换言之,我主张,法律理由的给出即使 不是法治观念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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