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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题 目: 学生姓名: 院 (系): 专业班级: 指导教师: 完成时间: 20年 月 日 1. 课题的意义职业伤害简称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岗位上,从事与生产劳动有关的活动或由于劳动条件、作业环境所致引起的人身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总称,它主要包 括工业伤亡事故和职业病。中国现阶段不仅处于一个全面而深刻的经济转型与社会变革时期,同时也正处于大规模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之中。在这样的特定时代背景下,一方面是原有产业结构与劳动就业格局被打破,城镇劳动者面临着转换工作环境与就业岗位的压力与新的职业风险,原有的劳动保护制度也不可避免地要遇到许多前所未有的新问题;另一方面是工业化的发展进程,必然促使乡村劳动者大规模地向非农产业转化,新的劳动环境、劳动工具与劳动方式,同样不可避免地会带来新的劳动风险;这些新问题与新风险的出现,决定了中国需要有健全的、科学的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障制度。经济改革与社会转型,工业化与城市化进程加快,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尚在重新构建之中,这种特定的时代背景导致劳动者的职业风险急剧增长,不仅表现在显性的工伤事故方面,也表现在具有迟发性的各种职业病方面;加之隐瞒不报或者漏报,现有的工伤事故受害人数与职业病患者数只是全部遭受工作伤害的劳动者中的一部分,可见,中国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 对此课题的研究可以让我们对国内国外各个社会形态下不同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由一个了解,并找出各个体系的优缺点,对优化我国的职业伤害保障体系有指导意义。以及探讨多元化职业伤害保障体系的可能性。2.国外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的发展概况保障范围的发展1884年德国出台了历史上最早的工伤保险立法,这是仅以工伤意外事故为保险事故,1925年修正工伤保险法时才将11种职业病列入保险范围。1921年国际劳工大会《关于工人赔偿(包括农业工人)公约》(第12号)中把工伤事故定义为:“由于工作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事故为工伤事故”。这里的“直接或者间接引起”是指工伤事故必须与工作或者职业的时间和地点相关。在工伤保险事故的范围中,有些并非是直接的工伤事故,如许多国家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意外事故也算作工伤。根据国际劳工局调查统计,1925年世界上仅有7个国家把这种非直接的工伤事故包括在工伤保险范围内,而到1963年101个成员国中有50个国家把这种事故视为工伤保险事故。职业病虽非事故,但是因为从事一定的劳动而蒙受疾病,给劳动者造成了损害,后来也归入了工伤保险的范围。如前所述,职业病从广义上讲是指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在其他的职业性活动中,因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环境而引起的疾病。但在工伤保险中所称的职业病,通常是指通过国家法律明文做出规定的“法定”的职业病类型。最早把职业病纳入职业伤害补偿范围的是1906年英国的“职业补偿法修正案”,将6种职业病列入可赔偿的范围之内。法国在1919年、德国在1925年也开始把职业病列入赔偿范围。1925年国际劳工会议把铅中毒、汞中毒、炭疽病感染三种疾病划入了职业病范围。但由于化学工业的迅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公害。1964年国际劳工组织《职业伤害赔偿公约》(第121号)把15种疾病列入职业病范围,到1980年被国际劳工组织列为职业病的疾病列入职业病的疾病已经达到29种。现代世界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中,都把职业病包括在内。保障对象的发展早期的工伤保险的对象范围只是那些从事有危险工作的工人,而且有些国家还把一些小企业排斥在工伤保险范围之外,后来才逐步扩大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均有扩大工伤范围的趋势。一些工业化国家,现已把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和从事非经济活动的人同样包括在一个工伤保险制度中,如奥地利、丹麦、德国、芬兰、日本、挪威、瑞典和突尼斯等国已把个体经营者也包括进来。奥地利、法国、德国、卢森堡、挪威和瑞典在法规中包括学生和教师。有些国家还把红十字救援人员、义务消防人员、从事工会工作人员、协助警察工作人员、为保卫国家安全人员、家庭雇工、家庭教师甚至保姆等因工作受到伤害,均包括在工伤保险的范围之列。根据国际社会保险协会(ISSA)2000年的统计资料,在全球近200个国家(包括地区)中,有172个国家建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其中,建立了工伤保险项目的有164个,占总数的95%以上,其他的30多个国家也有与工伤事故方面相关的立法。3. 我国职业伤害保障制度发展概况 1951 年,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开始建立,直到20 世纪80 年代中期以后,开始在部分地区进行工伤保险改革试点,开始了真正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伤保险制度建设的探索。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view/7300.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其中第73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三)因工伤残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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