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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普资讯 第20卷第6期 法 治 论 丛 V01.20.No.6 2005年 l1月 TheRuleofLaw Forum NOV.,2005 ●珐治时佯 手机垃圾短信的法律问题评析 陈柏安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苏州 215128) 摘 要:当前,手机垃圾短信 已成为社会各界广为关注的问题,公安部、信息产业部、中国银监会 已 于近 日联合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手机违法短信的治理工作。垃圾短信可分为三类:一是 具有违法犯罪内容的信息;二是未经接受者同意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三是具有骚扰、报复等性 质的信息。其侵害了接受者的生活安宁权、通信 自由与通信秘密权,都具有违法性。目前技术上和法律规 定都有缺陷,建议尽快在相关法律中完善有关责任规定。 关键词:垃圾短信;法律 问题;手机 中图分类号:DF91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525(2005)06—034—04 一 新闻背景 “好久没见了,你最近还好吗?”、“又到周末了,今晚去哪吃饭呀?”家住成都市双楠小区的余 女士告诉笔者,她经常收到如此莫名其妙的手机问候短信,发信的也全是陌生号码。出于好奇,她有 几次随手回复了一条 “你是谁?”哪知她查询话费后才猛然发现,每回复一次这样的短信,几元钱的 信息费就被别人骗走了。余女士说,每天晚上,当她昏昏欲睡时,往往会被剧烈的铃声吵醒,打开手 机一看,全是垃圾短信。垃圾短信给人们设置的陷阱几乎随处可见。长春市的孟先生因轻信一条贱卖 奔驰车的短信,致使信用卡中的34万元存款被犯罪分子窃取;北京的王先生看到某公司发的 “你已 中奖”的短信后,即赴沪领奖,结果发现上海根本不存在短信中所说的 “浦西新华路45号”,白花了 三千多元路费;而办假证、推销 “三无”产品甚至介绍小姐等明显违法的短信,以及那些卖机票、开 加盟店等真假难辨的商业短信更是铺天盖地,让人不堪其扰。 据了解,眼下手机垃圾短信大致可分为3大类:一类是 “骚扰型”,多为一些无聊的恶作剧,甚 至是 “黄段子”;第二类是 “陷阱型”,以骗取用户钱财为 目的;第三类则是令更多人头痛的、接二连 三的广告短信。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手机用户数量已达到2.5亿,平均每天有超过3亿条短信在用 户的拇指之间传送。手机短信已经成为国人一种非常重要的通讯与娱乐工具,然而 “科技是柄双刃 剑”,我们在享受短信便捷的同时不得不随时面对垃圾短信的搔扰,因此,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 范短信行为,l防止垃圾短信的骚扰已经成为法学界研究的一个热点问题,笔者在此选择与垃圾短信相 关的几个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探讨。 二、垃圾短信的定义及其基本内涵 (一)垃圾短信的定义 研究垃圾短信首先必须研究其定义,笔者认为所谓垃圾短信是指:未经接受者同意的、包含违背 法律规定或具有广告信息内容的或以恶意报复他人为 目的的、侵害接受者通信 自由、生活安宁或违背 收稿 日期:2005一ll-05 作者简介:陈柏安,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研究室法官。 - 34 · 维普资讯 社会善 良风俗的信息。一般认为垃圾短信分为以下三类:1)具有违法犯罪信息内容的短信,如办假 证、卖枪支等违法信息;2)未经接受者同意而发布的具有广告性质的信息,如某某公司通过短信推 销其新产品或服务;3)具有骚扰、报复等性质的信息,如某人为报复某人恶意进行短信骚扰。 (二)垃圾短信的构成要件 所谓垃圾短信的构成要件是指,某一短信是否构成法律上的垃圾短信所应具备的条件,笔者认为 其包括以下几点 1.内容具有违法性或者具有广告性,比如说该短信是为了推销商品与服务或发布做 假证等违法信息;2.未经接受者同意,如果接受者同意接收该信息,那么不构成垃圾短信;3.此种信 息的发布违背了善 良公俗或国家强制法的规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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