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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反诉是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是被告所享有的一项基本诉讼权 利。当今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中都确立了反诉制度,这主要是基于反诉制度 有利于实现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平等,节约诉讼成本和避免矛盾判决的出现。我 国的《民事诉讼法》第 52 条、第 126 条和第 129 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56 条和第 184 条都对 反诉制度作出了规定,但与其他国家的反诉制度相比,我国的反诉制度规定得 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使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形成统一的操作程序,致使实 践中对反诉恣意处理,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屡遭侵犯。本文针对我国反诉制度 现状,结合外国民事诉讼法对反诉的相关规定,对反诉的价值、反诉提起的形 式要件、实质要件、强制反诉和再反诉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对我国司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评析,以期待反诉制度得到更好地完善。 基于以上原因和考虑,本文在结构上共分为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导言,其内容是对全文内容提纲挈领式的概括,是对反诉的轮 廓性认识和定性描述,同时也对我国反诉的基本情况作了简单介绍。 第二部分为第一章主要论述对反诉及其制度价值概述。本章共分为两节, 分别对反诉的概念和反诉制度的价值进行展开。第一节是反诉的含义,论述了 反诉定义的三种表述方式,宽泛定义型、附条件定义型和附目的定义型。这三 种方式各有利弊。应当相互借鉴重新定义反诉。第二节介绍反诉的制度价值: 实现程序公正,保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无论是从实体法上还是从程序法上都保障 了被告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益,实现诉讼经济,把反诉案件与本诉 案件合并审理,一次性解决纠纷,节省了人力、物力,减少了个别诉讼的成 本;防止矛盾判决,维护法院形象。因此在研究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反诉的 价值,用价值来指导研究的方向,从而好反诉的价值得到更好地发挥。 第三部分为第二章,论述了反诉的形式要件。该章将反诉的形式要件分为 四项:时间要件,当事人要件,管辖要件和时效要件。第一节对一审反诉的时 间,二审和再审时能否提起反诉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我国对一审反诉提出时间 法律规定上的混乱,决定了学者对反诉提出的观点各有不同。本文认为应当在 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在法院同意的情况下也可在判决之前提出。我国法律规 定二审法院对于反诉只能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并不妥当; 应当在本诉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二审法院也可以直接作出判决。第二节是反诉 的当事人要件,在我国,当事人的范围只限于本诉的原被告,而无论大陆法系 还是英美法系,都允许第三人成为反诉的当事人,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大陆法系 的做法,在本诉与反诉存在联系的情况下,可以将第三个纳入到诉讼中与本诉 原告共同作为反诉的被告。第三节是管辖要件,对反诉的地域管辖、级别管辖 和专属管辖都分别进行了分析。在地域管辖上大多以受理本诉的法院为反诉的 管辖法院,级别管辖涉及对反诉和本诉的金额时,应当分别计算以确定管辖法 院,专属法院管辖的案件,不能提出反诉。第四节对反诉的时效要件进行分 析,反诉的时效应当和本诉的时效分别计算。 第四部分为第三章,论述了反诉的实质要件。牵连关系是研究反诉的核心 问题,是反诉提起的实质要件。本章共分三节,第一节我国学者对实质要件的 研究现状,对于反诉是否应当与本诉具有实体上的牵连关系,并无明确规定, 但实践中都要求反诉必须与本诉具有实体上的牵连性,我国学者对关联性也作 出深入研究,通说认为所谓牵连性是指“二牵连”,即本诉与反诉之间存在法 律上或事实上的牵连时,都被认为是存在牵连关系。第二节是实质要件的比较 法研究,英美法系下的反诉要件不包括实质要件,不要求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 牵连性,而美国的强制反诉的情况下则要求本诉与反诉之间需存在特定联系, 同时大陆法系牵连性的要求也越来越宽松,通常情况下,应当肯定原告的申请 和被告的反诉申请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关联,如果两者都来自于一个内部相互属 于的统一的生活事实关系。第三节是本文的观点,我国的司法现状决定了我国 不能完全抛弃本诉与反诉的牵连性,而应当对反诉的关联性要求作出宽松的理 解。同时规定对于一些简单的无关联性的反诉,在不会造成拖延本诉审理的前 提下,也是可以与本诉合并审理的。 第五部分为第四章,是关于强制反诉的论述。本章共分为四节,第一节强 制反诉问题的提出,强制反诉,是指反诉与本诉具有特定联系时,本诉被告必 须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反诉,如果被告不提出该反诉,将产生失权效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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