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属性及法律保护.pdfVIP

论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属性及法律保护.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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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伴随着科技的发展,我们进入了互联网普及的信息时代,网络游戏产业在 各国国民经济中所占的分量越来越重,从而网络游戏产业的相关问题也备受关 注,随之而来的网络游戏虚拟物品开始浮出水面。然而,在游戏运营商业行为 日益规范化的同时,游戏运营商与玩家之间、玩家与玩家之间针对游戏资源而 发生的矛盾也越来越激化。尤其近两三年来,有关虚拟财产的纠纷频频亮相公 堂,一度趋于白热化状态。由于关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纠纷不断出现,国内 外关于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讨论也越来越多,但是大都各执一词,对网络游戏 虚拟物品至今仍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和认识,这就使得虚拟物 品属性的确认与保护成为一个对现行法律提出强有力挑战的新的法律研究课 题。对虚拟物品的研究不仅会不断推动传统法理、民法等在信息时代的发展, 而且在司法实践上,也会对解决虚拟财产引发的民事、刑事以及行政纠纷有所 裨益。本文在讨论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范围和特征的基础上,从比较法的角度 出发,将物和财产进行全方位的比较,来确认虚拟物品的法律性质这个关键问 题。首先将网络虚拟物品分为狭义和广义两类,并指出本文讨论的网络虚拟物 品仅限于狭义的网络虚拟物品。接着阐述了网络虚拟物品的五性——虚拟性、 依托性、交易性、价值性、期限性。根据上述特性总结得出网络游戏虚拟物品 具有和财产相同的本质特征:价值属性。而关于网络游戏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 产的问题,目前理论界存在着“否定论”和“肯定论”两种截然相反的观点。 否定论用静止的眼光审视财产,没有看到财产权利的客体正随着经济的发展、 科技的进步而日益丰富。面对纷繁芜杂的新问题、新事物的时候,我们的传统 理论和传统观点显得力不从心,应适当的进行突破和创新。由于物的严格的法 律体系(倾向于封闭性)以及财产的价值属性,认为应该将网络游戏虚拟物品 定性为财产更加合适。承认网络游戏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有利于维护网络游 戏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经济的健康发展。进而论证得出,这种信息 时代的全新产物不同于现存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应独立定义为“虚拟财产”, 并从语法、文法角度出发对之所以称为“虚拟财产”进行了阐述。在认可虚拟 财产的财产属性的基础上,应当将其归类于哪一种性质的财产权利却众说纷纭, 存在三种代表意见——物权说、知识产权说与债权说。进而针对不同的权利种 - 1 - 类,结合实际情况(各种各样关于虚拟财产的归属、交易的纠纷)产生了三类 不同的保护方式——物权保护方式、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债权保护方式。在指 出由于虚拟财产在现实社会中的影响力的增强,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就显 得尤为必要、紧迫以及复杂的基础上,针对这三种保护方式进行逐一的比较论 证,认为三者各有利弊,着重分析了第三种保护方式。透过表象分析游戏运营 商与玩家之间的法律关系,其实是一种基本的服务合同关系,玩家享有的对虚 拟财产的权利的性质实质上是一种通过合同确立的债权。虚拟财产是玩家请求 游戏运营商提供游戏服务的债权凭证。但是建立在虚拟财产上的这种债权又不 同于现实社会中的常规意义上的债权,是一种类似于有价证券的由债权向物权 渗透的现象,我们暂且认为是现代社会债权物权化的又一例证,在某种意义同 时具备了债权和物权的特征,但是究其本质仍然是债权。鉴于网络游戏虚拟财 产出现的新颖性,世界各国和地区就虚拟财产的认识和规制相对处于起步阶段, 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判例上、理论上都各不相同。尽管现实生活中虚拟财产 纠纷的表现形式纷繁芜杂,但是,归根结底,基本上都是围绕游戏服务合同展 开的。游戏服务合同作为一种格式合同,有必要合理界定双方主体之间的主要 权利与义务,实现合同在内容设置上的衡平。在赞成从债权角度来保护的方式 的同时,也应该看到这种债权调整方式的局限性:其调整的主体范围缩小到了 游戏玩家和游戏运营商之间,而将非常重要的游戏玩家之间的私下交易产生的 纠纷排除在外,所以有待进行调整和创新。同时对当今世界上几个主要国家和 地区——我国香港、台湾地区,游戏产业发达的韩国、日本、美国等的保护方 式进行了罗列和比较,列出了值得我国借鉴和参考的地方。就此结合我国的实 际国情,针对我国虚拟财产法律实践混乱无序的局面,从法律援引方面提出了 自己的看法。检讨我国虚拟财产的保护的法律空白,尽管虚拟财产的合法化进 程仍然存在一定的法理困惑和实践难题,但是面对虚拟世界与现实社会之间的 冲突和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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