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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在发展的如火如荼的网络时代,网络成了人们生活的另一个重要的领域或 空间,并由此产生了许多新型的权益。其中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方 面的权利,如作品的数字化权、网络上载权、网络传输权、域名的注册和使用 权等。与此同时,网络中的权益纠纷也不断发生,并被诉诸法律,寻求司法的 保护。然而面对不断涌现的新型网络权益纠纷,现有的法律却显得有些力不从 心。在网络知识产权方面,大量纠纷的产生直接带来了理论界的热烈讨论,已 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所关注。而在网络中有关人身权和财产权方面,尽管纠纷不 断增加,也有不少人写文章对此进行讨论,却未得到足够的关注。有鉴于此, 本文拟从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出发,寻找问题和争议所在,在网络环境下对 人身权中的虚拟人名誉权和财产权中的虚拟财产进行较为系统的理论分析论 证,并作现实的可行性分析,最后就该问题提出自己粗浅的建议以供参考。 文章正文共分三个部分。第一章首先简单介绍了网络的产生与发展给人类 社会生活带来的巨大影响。网络的兴起和广泛应用产生了一个以数字化技术为 基础的新的活动空间——网络空间,它同传统的活动空间——物理空间同为社 会的组成部分。其次指出网络的最大特点是虚拟性。如虚拟化的主体——虚拟 人,虚拟的物品,虚拟的地理区分——域名等。再次对虚拟的网络空间与物理 空间进行比较,总结了网络空间的特点主要是:一方面网络空间既是物理空间 的延伸和反映,不能脱离物理空间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它又打破了物理空间对 人类活动的一些束缚,从立体交往到平面交往,形成了自身特有的行为模式和 表现方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最后指出在此背景下产生了诸如虚拟人名誉权 及虚拟财产权等这些新型的网络权益,同时也伴随着众多的权益纠纷。 第二章对网络空间活动主体虚拟人名誉权进行了讨论。随着多起网络空间 名誉侵权案件的发生,引发了对虚拟人及虚拟人名誉权的讨论,并存在不同的 观点和看法。否定者认为网络空间是虚拟的、匿名的,网络中的针对某个虚拟 人的名誉侵权并不会给现实主体的名誉带来损害,因而不承认存在虚拟人名誉 或名誉权;肯定者考虑到虚拟人总是与某个现实主体相联系,因而只要能证明 二者之间的实际联系,现实主体就可以在虚拟人名誉受到侵犯时按照现有法律 1 主张权利,但不主张单独设立虚拟名誉权之概念。本文观点是:1、虚拟人是由 自然人或法人等这些民事主体在虚拟空间中根据现有的网络规则 、网络技术条 件,通过计算机注册程序生成的网络活动主体。虚拟人的名誉权是民事主体名 誉权在网络空间中的投射和体现。2、虚拟人在网络空间中活动时的匿名性、可 替换性特点要求不能完全适用原有名誉侵权标准进行处理。3、在认定虚拟人名 誉侵权时按照如下标准:主观上要求存在故意的心理状态,排除过失的主观心 理状态;客观上对虚拟人的名誉侵权行为应当表现为的一定的持续性;损害结 果要求达到一定的程度,对在网络空间中有较高知名度的虚拟人给予更多的保 护;最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应当存在实际的因果联系。通过对民事主体 名誉权的分解,对虚拟人名誉权的确认,可以使得民事主体的名誉得到全面而 有效的保护。 第三章着重讨论虚拟财产的保护。网络的繁荣衍生出了多种多样的虚拟物 品,尤其常见于网络游戏中。网络虚拟物品的归属和交易引发了众多的利益纠 纷,而现有法律中却没有相关的调整规定,进而引发了众多的争论。一些人认 为虚拟物品只是存储在网络中的数据或是电磁纪录,是虚拟的,不具有现实的 作用而主张不承认其财产性;另一些人则认为,虚拟物品即使可以被承认为财 产,由于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障碍,如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分离导致取证 和举证的难度增大,网络服务商退出后,虚拟财产的处置及价值计算等问题, 使得在法律上很难操作而使法律保护失去实际意义。笔者认为,虚拟物品具有 财产属性,是一种新的财产形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主要理由如下:1、从财 产理论分析虚拟物品具备财产的所有属性。首先,虚拟物品也是一种“物”,具 有使用价值;其次,虚拟物品凝结了人类的劳动,经过人的劳动使其为一定的 主体所有,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再次,虚拟物品通过交易或转让体现其价值 和交换价值。2、从现实考虑,虚拟财产需要保护。虚拟财产交易数量、规模大, 增长速度快,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产业,并出现专门的职业队伍。虚拟财 产已从个别现象走向普遍化,对其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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