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汇监管法规与实务.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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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售汇统计报表内容 即期报表 4张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结汇(即期)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售汇(即期) 远期报表 4张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结汇(远期履约) 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旬)报表-售汇(远期履约) * 四、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填报要求 报送方式: 结售汇统计系统专网或其他方式 如遇网络故障或不可抗力,则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统计周期:旬和月 报送时间:旬后2日,月后3日 (如遇周休息日,顺延半天) 零报送制度:当期没有交易发生,应报送空表 *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 一.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主要依据的文件 二.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 三.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具体办法 四.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 一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主要依据的文件 1、《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行长令第2号) 2、《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3] 21号) 3、《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业务操作规程》(汇发[2010]22 号)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明确和调整国际收支统计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汇发[2011]34 号)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做好调整境内银行涉外收付凭证及相关信息报送准备工作的通知》》(汇发[2011]49号) 6、《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申报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发字第13号) 7、《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中资金融机构报送外汇资产负债统计报表的通知》(汇发[2009]6号) 8、《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银行报送非居民人民币帐户数据的通知》(汇综发[2008]51号) 9、《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金融机构补充申报直接投资数据有关事项的通知(汇综发[2008]24号) * 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 《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中规定: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范围为中国居民与非中国居民之间发生的一切经济交易。该《办法》中所称的中国居民是指: 1、在中国境内居留1年以上的自然人,(外国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在境内的留学生、就医人员、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除外); 2、中国短期出国人员(在境外居留时间不满1年)、在境外留学员、就医人员及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3、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法人(含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金融机构)及境外法人的驻华机构(不合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驻华使馆领馆); 4、中国国家机关(含中国驻外使馆领馆)、团体、部队。 * 三、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具体办法 1、间接申报 即指境内非银行居民机构和个人(统称非银行部门)通过境内银行与非居民机构和个人之间发生的收付款,不包括现钞收付、银行自身、银行之间和汇路原因引起的涉外收付款。《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 2、直接申报 是指发生国际收支交易的主体直接向外汇局报告有关交易内容。如金融机构对境外资产负债及损益变化情况的申报等。   * 四、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一)申报的范围 (二)申报的具体形式 (三)申报凭证的类型 (四)通过金融机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操作规程 * (一)申报的范围 非银行机构和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从境外收到的款项和对境外支付的款项(包括跨境人民币收付款),以及境内居民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发生的收付款(包括外汇和人民币),其中,境内居民个人通过境内银行与境内非居民个人之间发生的人民币收付款暂不申报。 1、以信用证、托收、保函、汇款(电汇、信汇、票汇)等结算方式办理的涉外收付款,包括银行卡项下的涉外收付款。 2、通过境内银行对境外发出支付指令的涉外收付款,及从境外向境内银行发出的涉外收付款。 3、通过记账方式办理对外援助的涉外收付款。 4、与非货币黄金进出口相关的涉外收付款。    由于汇路原因引起的跨境收支、银行自身及银行之间发生的跨境收支以及非银行机构和个人的外币现钞(包括出国取现)存取境外。 * (二)申报的具体形式 申报人根据所进行的交易填写相应的申报凭证,向国际收支统计部门报告其所进行的交易内容。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属于间接申报,所谓“间接”是指交易主体的申报人,并非直接向外汇管理局申报,而是通过金融机构转报。 * (三)申报凭证的类型 申报凭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定、修改,由银行备案后自行印制。具体包括: 1、涉外收入申报单。 2、境外汇款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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