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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律师案例、法律文书选(2008-2011) 李新律师,男,1974 年生,中国民主建国会上海分会会员,华东政法大学 法学硕士。曾在上海法院担任法官十年。改任律师后,先后在京都、锦天城等著 名律师事务所执业,以热情的服务态度、专业的法律服务水平、清晰的法律逻辑 思维能力、良好的人际关系及沟通技巧,为客户提供优质法律服务。2012 年 1 月起在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担任专职律师执业至今。 特色业务领域:企业法律顾问、投融资业务、劳动法以及各类诉讼。 联系方式:手机E-mail:lixin_law@。 一、诉讼 1、如何认定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上海法院首例有限公司大股东增资侵害小股东权益案件点评 〔提示〕 2008 年 2 月, 法院一审判决了上海首例涉及公司大股东融资扩股、侵 害小股东权益的商事纠纷案件,颇受关注。很多人认为,该判决有力地扭转了小 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股东会表决权方面的不利地位,有力地打击了大股东滥用 股东权利侵害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是具有开拓创新性质的判决。但是,因当事人 提出上诉并于2008年 9月在二审中达成调解,该判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那么, 该判决是否完全正确?对于此类案件,因缺乏审判经验,在如何认定大股东存在 滥用股东权利的故意、股东的经济权利应如何行使、如何计算造成的损失等方面, 都存在不少不易把握之处。本律师作为该案代理人,特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力 争为处理妥善此类纠纷案件提供一定参考依据。 〔案情〕 C 公司系上海一家房地产建设的项目公司。其注册资本为 2100 万元,大股 1 东B公司占注册资本的85%,小股东A先生占注册资本的15%。2005年 5月, C 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拟按原有出资比例增资 1900 万元,同时引进 D 公司作 为战略投资者,由其增资 1000 万元,C 公司注册资本增加到 5000 万元。A 先生 书面反对增资并放弃优先增资,其应增资部分最终由B公司出资补足。股东会以 2/3以上多数通过决议,并于当年11月在工商局办理了变更手续。C公司股东结 构变更为:B公司占注册资本的73.7%,D公司占20%,A先生占6.3%。 2006年8月,A先生以增资为恶意稀释其股权,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B公司、 C 公司,要求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约 1300 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经 高院委托评估机构,对截止2005 年12 月31日被告C公司的净资产进行了评估, 评估结果C公司的净资产值约为1.5亿元。 〔审判〕 2008 年 2 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决首先认为:本案中,被告 C 公司的 股东会决议,召集程序合法,其内容也系根据“资本多数决”的表决原则作出的。 但同时又认为:增资并未按照当时公司的净资产额进行,而是按照大大低于当时 公司净资产额的公司注册资本进行增资,显著降低了C公司的小股东即本案原告 A 先生所持股权的价值,不公平地侵害了其权益。既而认为:B 公司系掌握 C 公 司控股权的大股东,凭借其控制的多数表决权,将自己的增资意志拟制为C公司 的意志,对该决议的通过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且在实施股东会决议时未能客观、 公正地对被告C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必要的审计、评估,致使原告的股权价值蒙受 了巨额损失。C公司因受B公司实际控制,无法独立表达其意志,故对A先生的 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B公司的行为属于滥用股东权利,也违反了大股东对小 股东的信义义务,故应由B公司代 C公司对原告因此所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还认为,原告A先生的经济损失可按增资前的股权价值减去增资后的股 权价值计算。具体计算方式是:以截止 2005 年 12 月 31 日 C 公司 1.5 亿元的评 估净资产额,减去增资额 2900 万元,得出增资前的 C 公司的净资产额,再乘以 原告增资前的股权比例15%,得出增资前原告的股权价值为约1800余万元。以 C 公司 1.5 亿元的评估净资产,乘以增资后原告的股权比例 6.3%,得出增资后 原告的股权价值为约900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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