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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个案审判困境原因探析.doc
刑事个案审判困境原因探析 关键词: 刑事审判; 公正; 良知; 权力; 民意 内容提要: 不当的刑事立法可能导致司法机关根据法律作出的刑事裁判结果丧失公正性,为刑事审判工作陷入困境埋下隐患。不适当甚至不公正的刑事裁判可能引起公众的不满甚至全社会的广泛批评,直接导致刑事审判工作陷入困境。权力部门可能因为过多地考虑民意而要求司法机关作出不符合法治精神甚至违背刑法规定的裁判,使刑事审判工作陷入困境。 晚近我国的刑事审判活动受到不少诟病。一些热点案件的裁判结果公布后, 不时引来舆论的质疑之声。以2007 年许霆盗窃ATM 机案为例,该案第一次一审判决受到定性不当以及量刑畸重的质疑 [1],第二次一审判决又受到定性不当以及量刑畸轻的质疑 [2]。有学者甚至认为,法院经过重新审判,除了继续在定罪问题上远离罪刑法定原则以外, 还在量刑情节的认定、刑期的改判以及量刑程序的组织等方面滥用了自由裁量权 [3]。许霆案以及其他备受争议的刑事案件的裁判结果, 折射出我国刑事审判工作有时会因难以实现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而陷入困境。剖析困境的成因, 有助于提升刑事司法质量,摆脱刑事审判工作的被动局面,推动刑事法治的进步。 一、潜在原因:不当的刑事立法 从近年来发生的刑事审判争议来看, 刑事审判工作屡受质疑的最直接原因, 大都是公众认为裁判结果不适当甚至有失公正。许霆案即为例证。在法院一审判处许霆无期徒刑后, 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认为量刑太重,有失公正。当一份判决作出后,大部分民众都认为它不公正时,审判机关就应当再行认真考虑该判决能否成立。须知,“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4],如果一份刑事判决丧失了公正这一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公众对其提出质疑甚至表示愤怒当然是可以理解的。尽管公正这一概念在不同社会和社会发展阶段总是相对的,但毫无疑问,我国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在立法立足点上是追求公正的,只是个别刑法条文有偏离公正的漏洞。然而,即使是个别有偏离公正漏洞的刑法条文,也为刑事裁判偏离公正进而陷入困境埋下了隐患。 “自从社会划分为阶级以来,最好的刑法也不过是相对公正的刑法”[5-1], 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的规定也存在是否公正的疑点。例如,早就有学者指出,刑法关于贪污罪的规定与从严惩治贪污行为的立法精神相悖,主张将利用职务之便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规定为盗窃罪和诈骗罪中从重处罚的情节,以从根本上扭转这种情况 [6]。这可以说是在关于贪污与盗窃、诈骗的立法问题上,有效地维护公平正义的方式。然而,这一立法建议至今尚未被恰当地回应和采纳。1997 年修订的刑法继续采取了将盗窃罪、诈骗罪与贪污罪分立的模式,并对盗窃罪及诈骗罪设置了比贪污罪低得多的起刑点和量刑幅度①。如此一来,同样是盗窃或者诈骗公共财产,如果是利用职务之便实施,就会得到比不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更宽大的处理。而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前者比后者还要大,因为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共财产,不但侵犯了财产所有权,而且侵犯了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其危害性是双重的;不利用职务之便盗窃公共财物,只侵犯财产所有权,其危害性相对单一。基于贪污罪与盗窃罪的上述特征,对以盗窃的手段实施的贪污行为,应当比盗窃同等数额的一般行为配置更重的刑罚,这才做到了罪刑均衡,才算公正。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则相反,以致犯罪的危害性大小与刑罚的轻重发生了颠倒, 其公正性难免令人质疑。这样的立法为盗窃犯罪刑事审判工作的公正性埋下了隐患,许霆案的第一次一审判决则将这种立法隐患暴露了出来。可以说,许霆案的第一次一审判决受到舆论的负面评价,以致法院工作陷入困境,主要原因不在法官身上, 而在于刑法关于盗窃罪与贪污罪的立法有失均衡。正如有学者指出,关于许霆案,刑法赋予法官的裁量权只是在“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选择 [7],主审法官也确实是依法选择了无期徒刑,难说有大错。可见,如果盗窃罪和贪污罪的立法失衡状况得不到改善, 关于盗窃罪的刑事审判工作还可能陷入两难的困境:如果严格遵循盗窃罪的规定对被告人科处重刑, 就可能像许霆案的第一次一审判决那样,因量刑过重,有失个案公正而遭受质疑;如果超越盗窃罪的规定,对被告人科处轻刑,就可能像许霆案的第二次一审判决那样, 因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有失一般公正而遭受质疑,因为“就裁判规范而言,应当对类似的事件作出相同的裁判” [8],而许霆案的第二次一审判决没有做到这一点。在许霆案尘埃落定后, 许多因犯盗窃罪被判刑的犯人要求对自己的案件作出改判, 就是该案最终处理结果有失一般公正留下的后遗症。有学者认为,许霆案的第一次一审判决遵循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9],这恐怕是一种误解。该案的第一次一审判决遵循的是罪刑法定原则, 只是由于所遵循的刑法法条本身存在失当之处,以致判决结果也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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