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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课件]第七章 资源税.ppt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一节 纳税义务人 一 纳税义务人 境内开采应税矿资源和生产盐的单位及个人。 注意: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及天然气不征 二 扣缴义务人: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其他单位。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二节 税目、税率适用 一 征税范围和税目 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 (一)矿产品 1、原油 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 2、天然气 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 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第七章 资源税法 3、煤炭 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原煤的加工产品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上述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 开采后自用或销售的,用于直接入炉冶炼或作为主产品先入选精矿、制造人工矿,再最终入炉冶炼的金属矿石原矿 第七章 资源税法 (二)盐 固体盐和 液体盐 注意: 1、应税资源——是初级产品:即原油、原煤、原矿 2、原油———开采原油时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二、税率——采取从量定额征收的办法 对冶金矿山开采铁矿石资源的,减征40%,按规定税额标准60%的征收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三节 课税数量 一、一般规定 1 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 2 收购未税矿产品的数量 第七章 资源税法 二 特殊规定 1、开采或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课税数量。否则,从高适用税额。 2、煤炭 对于连续加工前无法正确计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 原煤课税数量=加工产品的销量或自用量÷综合回收率 3、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品的原矿 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移送使用原矿数量的 耗用的原矿课税数量=精矿数量÷选矿比 第七章 资源税法 4、原油中的稠油、高凝油与稀油划分不清或不易划分的,一律按原油稀油的数量课税 5、以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 按固体盐税额征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 如果纳税人以外购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的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在其应纳固体盐税额中抵扣。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四节 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课税数量×单位税额 第五节 征收管理与纳税申报 一 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首笔货款或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 纳税地点: 1.一般是开采地或生产地 2.代扣代缴的纳税地点是收购地。 第七章 资源税法 第六节 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 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以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实行从价计征,5% 应纳税额=原油天然气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按照增值税条例确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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