堕胎政策之我观.ppt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 * 墮胎政策之我觀 嘉義基督教醫院院牧部主任 翁瑞亨 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 修正名稱 現行名稱 生育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 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生育保健、確保懷孕婦女及胎兒之健康及安全,特制定本法。 第一條 為實施優生保健, 提高人口素質,保護母子健康及增進家庭幸福,特制定本法。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 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六條 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其檢驗、診治及諮詢服務,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不得為之。 前項遺傳性疾病範圍、機構之認可、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優生保健法修正草案條文對照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條 主管機關應推動下列事項: 一、計劃生育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四、生育保健相關諮詢、輔導諮商服務網絡之建立。 第七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ㄧ、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醫師發現罹患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告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並提供諮詢或轉介。 醫師為懷孕婦女實施產前檢查,發現胎兒異常,應告知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並提供諮詢或轉介。 第十一條 醫師發現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應將實情告知患者或其法定代理人,並勸其接受治療。但對無法治療者,認為有施行結紮手術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結紮手術。 懷孕婦女施行產前檢查,醫師如發現有胎兒不正常者,應將實情告知本人或其配偶,認為有施行人工流產之必要時,應勸其施行人工流產。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醫療機構得依其自願實施人工流產。但應於實施前提供相關諮詢: 一、本人或其配偶經診斷罹患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經診斷罹患有礙生育健康之遺傳性疾病。 第九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生產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三條規定不得結婚者性交而受孕。 ? 第九條 三、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一條 孕婦女無前條各款所定 事由,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醫療機構得依其自願,實施人工流產。 醫療機構依前項規定實施人工流產,應先提供諮詢,並於三日後經懷孕婦女簽具同意書,始得為之。 依第一項規定接受人工流產,有配偶者,應於簽具同意書前告知其配偶。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或因告知配偶顯有危害懷孕婦女安全之虞者,無須告知。 第二項同意書格式及諮詢之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六、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第九條第二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 未滿十八歲之未婚婦女,依前二條規定實施人工流產者,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同意權或有停止親權或監護權之事由時,由當地社政主管機關,依其最佳利益行使同意權。 依前項規定實施人工流產,懷孕婦女應經輔導諮商,始得為之。 ? 第九條第二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

文档评论(0)

kaku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版权声明书
用户编号:8124126005000000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