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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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宁夏回族自治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是我区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重要内容,也是构建我区区域性科技创新体系的主要任务之一。为加强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的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的作用,参照《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暂行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中心的宗旨是围绕自治区科技发展重点,通过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完善区域技术创新体系,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强化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推动具有市场前景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增强我区产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依托于自治区具有一定科技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或科技型企业,与相关企业紧密联系,以“科技成果产业化、运行机制企业化、发展方向市场化”为核心,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化综合配套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服务,对本行业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围绕我区支柱产业和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在自主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基础上,持续不断地将具有广阔应用前景的科技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集成,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新产品,推动相关产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面向市场和产业,实行开放服务。应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接受自治区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接纳国内外相关科技人员携带科研成果到工程中心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   (三)培养、聚集相关专业的高层次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   (四)为相关领域的发展提供信息和技术服务,针对行业和企业需求,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开展全方位、多形式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以下简称“科技厅”)是工程中心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科技发展的需要,统筹规划,统一安排,负责工程中心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具体事务由科技厅发展计划处办理。 有关部门或市科技局(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工程中心的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   第六条 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科技发展重点领域、优先主题和现有科技条件基础,编制工程中心总体建设规划,明确有关组建方针、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   (二)制定和颁布实施工程中心管理办法等制度。   (三)负责制定工程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   (四)编制下达年度工程中心建设计划与经费预算。   (五)协调解决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期间存在的重大问题。   (六)负责组织工程中心组建和运行过程中的检查、监督、验收和考评。   第七条 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行业或地区拟建工程中心的推荐申报工作。   (二)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情况检查。   (三)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四)协调解决组建及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   (五)配合科技厅对工程中心进行检查、验收及考评等工作。   (六)负责本行业或地区工程中心建成后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八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具体管理,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建设和运行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及行政后勤保障,包括固定人员工资及水、电等基本运行费等,解决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二)负责聘任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任、技术委员会组成人员,报科技厅及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技术委员会建议,确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研究方向和年度目标、任务。   (四)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转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年度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进行解聘或调整。   (五)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六)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九条 凡符合组建工程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符合自治区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并具有明确且可行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与经营方针。   (三)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显著的特色,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自治区重大科技任务,有相关学科技术相互支撑的科研开发条件和成果转化经验,在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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