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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包河城管2010年7-9月份标准化执法案件量化考核
检查案卷存在问题
望湖中队
案号9004案卷:
1、案由填写不规范,过于简单。该案件现场检查笔录及送 达回执中案由均为“摆摊设点”,表达不准确,应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
2、适用法律法规前后不一致。该案件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违反条款为《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条款,但是在当场处罚决定书中依据条款却变成了《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条款,适用法律法规明显前后矛盾。
案号9025、9026案卷:
1、当场处罚决定书仍在使用旧文书。
2、执法人员存在代为签字现象。现场勘查笔录中有两名执法人员签字,但有一人未填写执法证号码,且两个所签姓名字迹相同,明显存在代为签字现象。
3、案卷目录填写简单及案卷封面归档日期未填写。案卷目录中的题名为“现场检查笔录”,书写过于简单,应为“合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
案号0055案卷:
1、该有取证照片的案件却没有取证照片。案号为“望0055”的案卷是责令改正,案卷中既没有现场检查照片也没有改正后照片。
2、未开具送达回执。责令改正通知书没有送达回执,在执法中送达给当事人的文书,均应有送达回执。
淝河中队
案号068案卷:
1、案由填写错误。案卷封面案由为“未经批准出店经营”,现有的法律法规中对出店经营不存在批准的条款,应规范书写为“某人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案”
2、文书时间填写存在逻辑错误。现场检查笔录的时间为“2010-10-9、16时15分至16时17分”,而当场处罚决定书的处罚时间为“2010-10-9、15时18分”,明显逻辑错误,当场处罚决定书的时间应在现场检查时间之后。
编号077案卷:
1、法律法规适用不规范。当场处罚决定书中违反条款为“《合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而二 十一条有两款,应规范到具体的款项,违反条款应为“《合 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如果某条款后有项还要精确到项。
2、送达程序错误。送达回执中送达人只有一人,程序错误。至少两名执法人员进行送达才是合法程序。
芜湖路中队
案号8029、8038案卷:
1、程序适用错误。此两起限期拆除案件均用简易程序进行查处,而限期拆除不适用简易程序。应改为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2、案卷目录页号填写错误。两起案卷目录的页号均为“1、1、1、1”应为“1、2、3、4”按顺序编排页码。
3、检查地点书写不规范,过于简单。两起案卷的现场检查笔录中的检查地点均为“绩溪路”,应记录具体地点,如“绩溪路**号”、“绩溪路与某路交口向东(西)**米”
骆岗中队
案号0022案卷:
1、责令改正通知书未填写日期。责令改正通知书右下角有时间格式,却没有填写。
2、送达程序错误。送达回执中送达人只有一人,至少
两名执法人员进行送达才是合法程序。
3、取证照片不规范。该案件案由为“**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公共场所摆摊设点案”,而照片中却有多个摊点,且未做说明,根据照片根本无法辨别当事人。应在照片中书写拍照时间、地点、案由及指出违法当事人。
常青中队
案号0057案卷:
1、案件没有取证照片。该案卷为责令改正案卷,却既没有现场检查照片,也没有改正后的照片,应加强取证,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程序适用错误。限期拆除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是错误的,限期拆除不适用简易程序。应改为一般程序进行查处。
包公中队
案号8007案卷:
1、案件未装订及未填写编号。四份案卷未进行编号,且未进行装订,一份完整的案卷应在案件处理结束后及时编号、装订。
2、案由不规范。一份案件案由为“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规范书写应为“**人(单位)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案”;案号为8007的一般案件,现场检查笔录和立案审批表中案由均为“未经批准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放物料”,现场检查和立案阶段取证尚不完全,只能是涉嫌违法,而不能定性,应为“**人(单位)涉嫌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堆放物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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