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制度.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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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黑龙江航运公安局消防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总工程师、科长、科务会参加人员 二、审批权力行使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06号令)第四条“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三、验收条件和标准 黑龙江省水域的港口、码头以及港口码头内的建筑工程,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已竣工的建筑工程。 四、所需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受理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受理 承办人A对申请人提交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材料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并做出是否同意受理的决定。同意受理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凭证;不予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凭证。 六、审查与决定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审查与决定 1、交办 受理后,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及时交办给承办人B。 2、组织验收 承办人B根据《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公消[2007]479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根据工程需要,可组织防火监督检查,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灭火战训和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等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验收。 3、综合评定 现场检查测试后,承办人B应组织参加验收人员对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综合评定结论。对大型建筑工程实施消防验收时,应当由科长召开科务会会审,对单项验收情况进行汇总,做出综合评定结论。 4、拟定验收意见 承办人B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拟定“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5、审批 承办人B将拟定的验收意见连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审批流程记录表》,报科长审批。科长应根据验收综合评定结论,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黑龙江省交通厅网页长期公布,结果公布七个工作日。(网址:)。 八、审批时限 公安消防机构对申报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应当受理之日起10日内进行验收。消防机构行政主官应在消防验收后7日之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运输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交通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附件: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编号: 建设单位 (签章) 联系人 电话 施工单位 工程投资 消防投资 工程名称 消防批准文号 工程地点 编号 建筑物 名称 耐火等级 层数 高度(m) 座 数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火灾危险性 地上 地下 地上 地下 1 1一级 2二级 3三级 4四级 1甲 2乙 3丙4丁 5戊 6一类高层 7二类高层 8普通民用 9内装修 2 3 4 5 编号 储罐类型 单罐容积 (立方米) 高度(m) 座数 直径 (m) 储存压力 储存物形态 地上 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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