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8年海员培训.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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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STCW)公约 第五章初稿 A部分 STCW国际公约附件的强制性标准 第五章 特殊船的船员培训标准 规则 Ⅴ/1-1 对油轮和化学品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油轮或化学品船上担任货或货运设备操作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需持有基本油品或化学品货物操作证书。 二、每一个参加油轮或化学品船货物操作基础证书培训的船员,必须完成STCW公约章节A-VI/1中规定的基本安全培训以及以下内容: 至少为期三个月的油轮或化学品船的实习,并且满足STCW公约章节A-V/1-1中规定的适任能力的要求; 参加油轮和化学品船的基本操作培训,并且满足STCW公约章节A-V/1-1中规定的适任能力的要求。 三、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除上述人员以外与装卸、照管运输、油品处理、洗舱及其他油轮相关操作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持有高级油轮货物操作证书。 四、每一位参与油轮货物操作高级证书培训的船员应: 满足要求的油轮和化学品船操作基本培训; 基本操作证书培训的需有以下资历: 2.1 至少3个月油轮海上航行经验; 2.2 至少1个月油轮在船培训经验,其中至少得包括3次装卸操作并记录在册(参照章节B-V/1) 3.完成油轮操作高级培训,并且满足STCW公约章节A-V/1-1第二段中规定的适任能力的要求。 五、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其他与装卸、照管运输、货物处理、洗舱及其他相关化学品船操作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持有高级化学品船货物操作证书。 六、每一位参与高级化学品船货物操作证书培训的船员应: 1. 满足要求的油轮和化学品船操作基本培训; 2. 本操作证书培训的需有以下资历: 2.1 至少3个月化学品船海上航行经验; 2.2 至少1个月化学品在船培训经验,其中至少得包括3次装卸操作并记录在册(参照章节B-V/1) 3.完成化学品操作高级培训,并且满足STCW公约章节A-V/1-1第三段中规定的适任能力的要求。 七、各缔约国应确保对以其经验或培训符合本节第2、4或6条的每个海员签发证书或者在他现有的证件上作相应的签证。 规则V/1-2 对液化气船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液化气船上担任货或货运设备操作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需持有基本液化气货物操作证书。 二、每一个参加基本液化气货物操作证书培训的船员,必须完成STCW公约章节A-VI/1中规定的基本安全培训以及以下内容: 1. 至少为期三个月的液化气船的实习,并且满足STCW公约章节A-V/1-1中规定的适任能力的要求; 2. 参加液化气船的基本操作培训,并且满足STCW公约章节A-V/1-1中规定的适任能力的要求。 三、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和除上述人员以外与装卸、照管运输、货物处理、洗舱及其他液化气船相关操作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应持有高级液化气船货物操作证书。 四、每一位参与高级液化气货物操作证书培训的船员应: 满足要求的液化气船操作基本培训; 基本操作证书培训的需有以下资历: 2.1 至少3个月液化气船海上航行经验; 2.2 至少1个月液化气船在船培训经验,其中至少得包括3次装卸操作并记录在册(参照章节B-V/1); 完成液化气船操作高级培训,并且满足STCW公约章节A-V/1-1第二段中规定的适任能力的要求。 五、各缔约国应确保对以其经验或培训符合本节第2或4条的每个海员签发证书或者在他现有的证件上作相应的签证。 规则 V/2 对客轮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培训和资格的法定最低要求: 一、 这些规定适用于国际航线的客轮船长、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对于国内航线而言,各主管机关应考虑其要求的适应性。 二、 在上客轮值班之前各船员应完成下文本节第4—7条中提及的关于能力、任务和责任各方面的培训。 三、 对于需要参加下文本节第4、6和7条中提及的相关要求培训的船员,其周期不得超过5年,在5年之内需要参加适当更新培训或者提供具备规则标准适任能力的证明。 四、 船长、高级船员以及其他被指派在应急集合部署表中担任协助旅客的船员,均应完成STCW公约第A-V/2段第1款中所要求的人群管理培训。 五、 在旅客区直接服务旅客的船员应完成STCW公约第A-V/2段第2款中要求的安全培训。 六、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以及其他在应急集合部署表中担任负责旅客安全的船员应完成如STCW公约第A-V/2段第3款中所要求的危机管理和人的行为培训。 七、船长、轮机长、大副、大管轮以及其他被指定对旅客上、下船,装、卸货,货物系固和关闭船体水密门的责任船员,应完成如STCW公约第A-V/2段第4款中所要求的旅客人员安全、货物安全和船体完整性培训。 八、各缔约国应确保对以其经验或培训符合以上各条的每个海员签发证书。 附件2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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