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VIP

东城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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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东城区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素质,用好职业培训补贴,发挥政府补贴培训促进就业的作用,健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机制,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人社能发[2010]233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职业培训补贴是指对符合条件的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外来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的补贴。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培训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外来农民工培训所需资金由财政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第三条 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凭《身份证》、《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求职证》,每年可以结合自身条件和就业需求,选择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同一职业(工种)的同一等级不能重复参加。创业培训补贴不能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重复申请;职业培训补贴不能与高技能人才实训补贴重复申请。 第四条 在本区从事家政服务员、护理员(护工)、养老护理员职业的外来农民工,可由所在用人单位统一组织到定点培训机构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其它可以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职业(工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定期发布。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辖区内补贴培训工作的统筹规划;会同区财政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和组织清算工作;负责对职业培训补贴进行审批;建立审批流程内部监控制度;负责本区定点培训机构的认定、管理及指导服务。 第六条 区财政局负责会同区人力社保局编制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预算;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资金进行复核、管理、清算以及绩效考评;对辖区内职业培训补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管理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区人力社保局会同区财政局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和编制职业培训补贴资金预算,向市人力社保局报送预算申请。 第八条 市财政局分别按照失业保险基金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预拨职业培训补贴资金。 (一)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按照全市职业培训补贴预算批复资金的60%,拨付到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资金拨付到区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区人力社保局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财政就业专项资金拨付程序。市财政局根据全市年度外来农民工培训规模和补贴资金预算的60%,将资金拨付到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区人力社保局实际批复金额,将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拨付到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第九条 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于每年年底进行清算。区人力社保局、区财政局在每年11月份共同组织辖区内全年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的清算工作,并于11月30日前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交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清算报告。 第三章 定点培训机构 第十条 根据我区产业经济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标,采取认定的方式确定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高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定点培训机构开展补贴培训的职业(工种),应在《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附件1,以下简称《补贴标准目录》)范围内。 创业培训机构的确定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区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就自身的培训条件可提出认定申请,区人力社保局从申请单位中甄选出办学经验丰富、教学条件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候选定点培训机构,并根据其申请的职业(工种)等级分别开展认定和招投标工作。 第十二条 本区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自愿申请成为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定点培训机构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社保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及北京市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熟悉本区城镇失业人员和外来农民工就业培训任务,热心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二)学校净资产在50万元以上;办公用房60平米以上,具备基本的现代化办公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在800平米以上,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具有基本的电化教学设施;拥有必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培训专业的设施设备要符合相关职业标准的设置要求并达到行业先进水平; (三)任课教师均须具备教师上岗资格,其中,理论教师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两年以上教学经历;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两年以上实习指导教学经历。专职教师至少10名,且达到教师总数的50%以上;兼职教师必须承担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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