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机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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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人民法院企业破产重整工作机制 自评报告 市中级法院化 一、创新目标的提出 企业破产重整,是指破产企业不再通过人民法院清算程序进行财产分配并宣告其消亡,而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破产企业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整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破产企业按一定方式全部或者部分清偿债务,同时破产企业可以免除破产危机而继续经营其业务。破产企业通过人民法院破产重整程序,可以减免自身债务而重获新生。该项制度的法律依据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7年颁布实施),由于该部法律对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仅有25条法律条文),且实施时间比较短、各项配套规章制度均不完备,如何让该项制度从原则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灵活操作的“活”法,需要人民法院转变司法理念、创建配套细则,以创新性思维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来开展实际工作以显现制度功用。 二、创新目标的完成情况 2007年以来,我院在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健全领导体制、规范审理程序、完善管理制度,原定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并取得了较大成效。 (一)探索破产重整制度的企业准入机制 破产企业通过重整程序可以减免债务、重获新生,但同时债务的减免也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何探索确定破产重整制度的企业准入机制,是人民法院首先面对的问题。我院以2007年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为契机,在审判实践中确立了实质性审查的企业准入机制,即破产企业“重整辅导期”机制,该项工作为全国法院首创。 所谓破产企业“重整辅导期”机制,是指破产企业向人民法院表达重整意愿后,人民法院辅导破产企业进行各项重整准备并对债权人等各方利益主体进行听证,在此基础上对企业重整的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并决定是否准许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的一项立案审查机制。该项制度始于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 2007年企业破产法颁布伊始,我院即审理了全国首例上市公司浙江海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纳)破产重整案。作为全国首例该类型案件,我院当时面临法律依据过于原则、可参照经验欠缺以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维稳压力大、社会关注度强、利益关系复杂等难题。同时也由于破产重整程序具有不可逆性,如果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重整失败,企业则进入清算程序,上市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即意味着证券市场广大中小投资者血本无归。为确保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顺利完成,我院在全国率先创设了企业重整辅导期制度,即浙江海纳向我院表达重整意愿后,我院不立即批准其进入破产重整程序,而是辅导企业进行各项重整准备:指引企业进行资产审计、资料筹备等前期工作、召集债权人进行座谈以了解债权人对企业重整的支持力度,召集投资人以核实投资意愿、协调地方党委政府设立临时性维稳机制、走访企业上级主管机构浙江大学以核实企业重整意愿。通过这些工作,我院全面评估了企业重整的各项风险以及成功的可能性,并及时报省高院和最高法院进行审查。经最高法院审批,浙江海纳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也正是由于我院在企业重整辅导期阶段的大量工作,浙江海纳仅花费66天即成为全国首家通过破产重整程序重获新生的上市公司。该案也被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报《人民法院报》誉为“2007年最受关注的十大案件”。 鉴于此案所取得的良好成效,我院及时总结成功经验,继续深入探索,并于2009年制定了《破产重整案件立案审查规程》,将该项机制向全市法院系统进行推广。 (二)探索破产企业重整计划的司法审查机制 作为企业解困方案的重整计划,系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和全体债权人提出,内容包括企业经营、债务清偿、股权调整等。重整计划经债权人多数同意并报人民法院批准后,或者在债权人不同意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强制批准后,破产企业即可不再对重整计划规定之外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从而实现企业“重生”。由此可见,重整计划是破产重整制度的核心,而人民法院对重整计划的司法审查也就成了破产企业重整成功的关键。2008年,我院以审理全省首例民营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为契机,对破产企业重整计划的司法审查机制进行了有益探索,该项工作同样走在全国法院前列。 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我市大量民营企业因资金、市场需求等原因陷入了经营困境,其中就包括了市场占有率曾位居国内同行业榜首的南望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望集团)。由于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以及自身的盲目扩张,南望集团陷入资金断裂的窘境,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下,26家银行和金融机构相继追债账面资产5.4亿元,债务总额超过亿,200多个债主被卷入其中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指出南望方式有重要参考价值。金融监管、工商、税务、国土、劳动社会保障等部门 作为企业破产法重要制度创新的“管理人”,在破产重整程序中负责企业财产的管理处分、业务经营以及重整计划的拟定和执行。自人民法院受理重整案件开始到重整程序的终结,所有相关财产的管理和处分都要经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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