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DU第十一章 工资.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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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企业依法破产时劳动者的工资 在破产清偿中,用人单位应按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首先支付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节 工资保障 一、概念 二、工资支付办法 1、工资应以法定货币支付 2、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书面记录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姓名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案。 3、提供工资清单 4、在约定的日期支付 5、每月支付一次 三、工资保障措施 (一)用人单位禁止克扣和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 无故拖欠: 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违法行为. 以下情形不属于无故拖欠: 1、用人单位遇到了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 2、用人单位确因生产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 法律规定: 《劳动法》: 第50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91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 第85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的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另外: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第63条;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第18条规定; 《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2004]22号)第三、十、十一、十二等规定: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十、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 十一、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十二、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案例) 案例: 为了要回自己应得的工资,在北京地铁5号线14号合同段项目施工的258名农民工,一纸诉状将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院,起诉二被告拖欠劳务费。庭审中,原告陈述,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北京市地铁5号线14号合同段项目签有劳务分包合同,原告系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派往该项目的实际施工者。从2005年6月开始,建筑公司每月都向原告出示该月应发工资的工资表。但均以北京市市政公司没有给付建筑公司劳务费为由,拒绝向原告发放工资。 被告临沂坎源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是该单位的雇佣员工,被告确实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原告所述的拖欠工资数额也属实。但同时表示,因北京市政公司没有给付建筑公司劳务费,导致建筑公司无力支付工人工资,希望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可与坎源公司的劳务承包合同,确认尚欠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劳务费90、02万元。2006年6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临沂坎源建筑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给付原告所欠工资,被告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 建筑工程总承包方拖欠分包方工程款,导致分包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是否应对所拖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责任? BACK (二)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的工资 1)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劳动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和赡养费 4)其它; 5)扣除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扣除限额 依法从劳动者工资中每月扣除的部份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 四、工资保障的监督 案例: 周某于2000年4月到一家公司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工资每月400元。工作期间,工资按月发放。2005年5月,周某提出辞职,该公司经研究同意其辞职,双方就业绩工资提成一事签订了一份“承诺”,主要内容(1)周某提成款六项,共计39937元。(2)公司在收到合同款后半年内结算完周某提成,按前两个月25%、中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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